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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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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的协定

  

( 中译本 )

  

缔约方,

  考虑到有必要建立一个研究和能力建设中心以加强中亚区域经济合作(CAREC)以及于2012年10月3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市举行的CAREC第十一次部长会上,部长们同意成立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以下简称中亚学院)实体基地的决定;

  希望根据CAREC部长会精神,将中亚学院建成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具备完整法人资格,以行使其职能。

  承认中亚学院已被确认为CAREC机制合作重点之一,服务于CAREC 成员国,遵循平等、公正、平衡的原则。上述原则已反映在2014年11月6日在吉尔吉斯共和国比什凯克举行的CAREC第十三次部长会通过的中亚学院实体化部长声明中。

  确信中亚学院的成立将是推动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举措;

  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章
  成立、宗旨及职能

  第一条   成 立

  通过签署本协定,缔约方成立中亚学院,作为具备完整法人资格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享有为执行本协定规定的职能所需的优惠待遇和便利。

  第二条 宗旨;与CAREC的关系

  中亚学院旨在通过提供知识产品和能力建设,提升中亚区域经济合作质量,从而实现加快本地区经济增长的目标。

  第三条 成员资格

  一、(一)在本协定中,“中亚学院成员国”指已将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交存于保存人的签署国。

  (二)在本协定生效后两年或成为签署国后两年(以较迟发生者为准)内,签署国将享有本协定项下中亚学院成员国的所有权利,尽管尚未将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交存于保存人。

  (三)本协定生效两年后或成为签署国两年后(以较迟发生者为准),尚未将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交存于保存人的签署国可参与中亚学院事务或项目活动,并作为非决策参与方参加理事会会议,但是,直至成为中亚学院成员国前:(1)不会寻求其对理事会决策的意见;(2)其代表不得作为理事会的主席 ;(3)其无资格委任或提名任何人员担任任何管理职务(本款第 (三)项的第(1)、(2)、(3)目规定的事项 , 以下简称治理权)。

  二、理事会可批准非CAREC成员国以及能够帮助中亚学院实现其目标的组织的观察员身份,有关名称、权利、义务和优惠(但无治理权)由理事会决定。

  三、(一)中亚学院成员国退出CAREC成员资格,必须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中亚学院,并可以告知中亚学院其希望继续以观察员身份参与中亚学院活动。书面通知将构成本款第(二)项规定的书面通知,任何继续以观察员身份参与中亚学院活动的申请将提交理事会决定。

  (二)任何中亚学院成员国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中亚学院。在通知中指定的日期,中亚学院成员国的退出应生效且其成员资格停止,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早于保存人收到该通知的日期起6个月。

  (三)退出的中亚学院成员国在成员资格终止前,仍应对中亚学院承担所有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职 能

  为实现其宗旨,中亚学院应:

  (一)向年度CAREC部长会报告其过去工作及拟定的工作计划;

  (二)调整其工作计划以符合CAREC的战略目标;

  (三)通过分享良好实践,提供创新性解决方案,以使CAREC成员国和中亚学院成员国能够应对区域挑战和合作进程;

  (四)增强CAREC成员国和中亚学院成员国政府官员的能力,以便其参与区域合作进程,提高其计划和实施区域合作项目的能力,并且培养其政策分析能力;

  (五)通过调动世界一流的人才资源进行战略研究,以加强区域合作能力并加快CAREC区域增长;

  (六)通过合办或合作项目以及研究成果和结论的广泛传播,提升CAREC和中亚学院成员国间科研合作成效;

  (七)在CAREC区域内建立研究机构网络(包括大学、智库和开发机构),成为战略研究和知识共享的资源库。

  第五条 运行原则

  一、中亚学院的运行应遵守与国际公法和良治相一致的原则,采用适合于中亚学院宗旨及职能的国际组织良好实践。

  二、作为支持CAREC的实体,中亚学院的性质应体现在其运行的各个方面,包括决策、人员配置、培训计划以及获取信息的权利。

  三、中亚学院的运行应遵循平衡、公平原则,应考虑CAREC成员国的众多需求,在规划或开展工作时,不得偏袒任何一国。

  四、中亚学院的能力建设服务将基于中亚学院成员国的能力建设需求在它们之间公平分配,以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

  五、中亚学院的工作计划将反映CAREC部长会确定的CAREC战略目标。

  

第二章
  治 理

  第六条 治理结构

  中亚学院的治理结构应包括理事会、顾问委员会、管理层和职员。

  第七条 理事会: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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