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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绘画工具应用的侵权风险与民法规制立场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
5
31-44
杨立新;黄露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广东财经大学 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 510320
生成式人工智能快速发展,人工智能绘画工具被广泛利用,使人工智能绘画工具平台在输入阶段、训练阶段和输出阶段都面临着侵权风险.其侵权行为主体,既有人工智能绘画平台的设计者、提供者,也有使用人工智能绘画工具实施侵权行为的利用者;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既有绘画作品原创作者的著作权,也有其他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等.民法的功能在于规范人工智能绘画工具发展和应用行为的合法性,还要保护受到人工智能绘画工具侵害的著作权人和其他被侵权人.通过人工智能绘画工具侵权责任规则的适用,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警示和制裁侵权行为,保障人工智能绘画技术健康发展,为人类社会造福.
生成式人工智能        绘画工具平台        侵权风险        防范        规制立场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mage generator platform        infringement risk        precaution        regulation stand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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