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期刊名称:
全部
作者:
作者单位:
关键词:
期刊年份:
全部
期号:
学科分类:
全部
搜索 清空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规定的预约合同规则之解读
《学术交流》
2024年
6
28-45
杨立新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广州 510320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的预约合同及其违约责任的规则比较简单.《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八条根据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对预约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解释,完善了审理预约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认定预约合同成立的形式:一是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二是为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都须能确定将来订立本约合同的主体、标的等.预约合同的违约行为包括拒绝订立本约合同和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两种方式,违约方对非违约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预约合同        成立要件        预约违约行为        预约违约责任        预约损失赔偿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尚未登录,不能进行此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