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内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主要采用"管理型模式",其存在社会信任度低、被异化为"类审判"模式和公权力保障不足等弊端.基于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的独立性与不可替代性,有必要对该机制的模式进行重塑.一方面,在调解的过程中需强化行政公权力对调解规范的引导,将调解员身份定位为服务者,着重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下的利益共享.另一方面,以《民事诉讼法》修订为契机,对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赋予其可强制执行的效力,真正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通过从公权力空缺到公权力引导的转换,实现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模式转型,进而真正实现该机制提升纠纷解决效率与为行政司法分流的意义与价值.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 服务型调解 管理型调解 公权力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