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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中散布行为的界定
《人民检察》
2014年
5
5-10
韩玉胜;胡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诽谤行为符合散布的条件,需要区分对象为不特定的人与特定的人两种情形.不特定的人的情形主要是在公开的公共场所,对于这种公开的公共场所的言论,一般来说,直接符合刑法对散布行为要件的规定.对于特定的人作为对象的情形,需要确认行为人直接传播对象的人数.对超出“特定少数人”必要限度的他人直接进行散布,无论直接散布的对象是否有“传播”,都可以符合散布的条件;对特定的少数人直接散布,如果符合“传播性理论”的情形,也应当认为属于散布行为.
诽谤罪        散布行为        传播可能性
诽谤罪中散布行为的界定
  
韩玉胜[1] 胡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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