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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
《法制与社会》
2009年
33
56,58
李小兰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作为民法中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我国<物权法>中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将该制度确立下来.其旨在对登记错误状态下的利害人提供一种救济手段,阻断登记的公信力,是对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的中止,对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起到临时性保全措施.本文就不动产异议登记的含义、法律效力、设立该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以完善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
异议登记        不动产        异议登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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