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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般人标准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
1
65-66
吴广哲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法总则
刑法理论经常会涉及到一般人标准.何为一般人标准?其界定涉及社会上一般人的价值判断,往往具有模糊性.总结刑法理论中所涉及的一般人标准,给一般人标准作了初步的定义,从法哲学和刑法机能角度分析一般人标准存在的原因和意义.在适用一般人标准的过程中,应将一般人标准的判断权交还给社会的一般人.
一般人        刑法机能        一般化标准
论一般人标准

吴广哲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摘要】刑法理论经常会涉及到一般人标准。何为一般人标准?其界定涉及社会上一般人的价值判断,往往具有模糊性。总结刑法理论中所涉及的一般人标准,给一般人标准作了初步的定义,从法哲学和刑法机能角度分析一般人标准存在的原因和意义。在适用一般人标准的过程中,应将一般人标准的判断权交还给社会的一般人。
  【关键词】一般人;刑法机能;一般化标准
  在刑法理论或解释中,经常会涉及一般人标准。何为一般人标准?有无具体衡量准则?一般人标准是刑法理论无法割舍的爱还是难以舍弃的痛?本文拟对此进行讨论。

  一、刑法理论中对一般人标准的涉及

  在犯罪的本质上以及关于实质的违法性的理解上,法益侵害说基本上处于通说地位,“对构成要件必须进行实质解释,使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值得科处刑罚的法益侵犯性。”[1]何为值得科处刑罚?实质的解释因人而异。如自来水公司的职员甲没有经过住宅人乙的同意,以和平方式进入乙的住宅查看水表,依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此行为不值得科处刑罚,因为情节不严重。在实质的解释中加入情节的考量,此情节从某种意义上起着定罪的作用。行为虽然符合构成要件的形式特征,但还应具备法益侵害性的实质特征。在确定有无法益侵害性所做的判断时,因刑法并未明文规定,其最终的结论必定会涉及一般人的标准。

  在构成要件中,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类型中“是以一般文化的、社会的评价要素,即要求参照法律以外的伦理的、社会的、经济的等一般文化性质的评价构成要件要素”。[2]比如说,淫秽物品、猥亵的、侮辱、损害、泄愤、微薄的价值等都附加了社会共同体的情绪和价值态度,这里的社会共同体也就是一般人。

  在刑法的解释上,如扩张解释,是将刑罚法规使用的语言,扩大到超出其通常的含义所做的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有不同标准,“有人指出,扩张解释是在词语的‘可能的意义’的范围内进行的,而类推解释超出了词语的‘可能的意义’,所以应考虑词语的日常、自然的意义与所作的解释的共同的程度、偏离的程度来决定‘可能的意义’。有人提出应以是否侵害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为实质标准(大谷实)。”[3]可能的意义和国民的预测可能性都涉及到一般人的标准问题。

  在不作为犯中回避的危险可能性中,一般认为作为可能性大体指行为人具有实施积极行为、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作为可能性是指行为人个人的作为可能性还是平均人的一般的作为可能性有不同的理解,在德国的个人标准说是有利的学说,日本的通说采取一般人标准说。

  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基本内容中,认定行为与该结果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根据一般人社会生活中的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在因果关系说内部存在客观说、主观说与折中说的对立。其中客观说认为,应当以行为时存在的全部情况以及一般人可能预见的行为后的情况为基础判断相当性。

  二、一般人标准的定义

  刑法规范既是裁判规范,又是行为规范。首先,对一般人标准进行定义,必须考虑刑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所规制的对象。刑法行为规范所指向的对象是一般国民,如果一般人违反了刑法规范,就会受到刑法的制裁。因此,一般人的范围应限定在刑法规范所调整对象范围之内。其次,一般人标准应是一个集合体,而不是个别人。最后,一般人标准是集合体内多数人刑法智识的描述。综上,一般人标准是指刑法规范所调整的对象中多数国民刑法智识的集合。

  三、一般人标准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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