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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刑法制度与刑罚改革
《人大法律评论》
2003年
1
403-418
谢望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刑法
西班牙刑法制度与刑罚改革

谢望原

中国人民大学

  一、基本情况

  西班牙刑法制度与刑法理论虽然受到了德、法等国的重要影响,但在欧盟各国中,没有其他一个国家的刑法典像《西班牙刑法典》规定这样完整的刑罚名目—《西班牙刑法典》第27条规定了不下20种轻重不同的刑罚方法。在《危险犯罪人与社会回归法》(The Dangerous Offenders and Social Rehabilitation Act)中,还规定有16种之多的保安措施与矫正方法。

  上个世纪70年代以后,西班牙在刑事法制方面作出了很多改革,主要是扩大刑事处罚方法范围,从而使法官更好地将刑事处罚适用于犯罪人。《西班牙刑法典》中众多的刑事处罚方法可以说是一个时代的标志。尽管《西班牙刑法典》的内容更新始于1973年,但是在1822年第一次修订刑法典时所确定的7种主要刑罚方法一直存续于刑法典中,而当代《西班牙刑法典》仍然保留了其1848年刑法典的所有特点。尤其是在处罚制度上,这一点表现得更为突出。

  在过去数十年中,西欧各国刑法典在有关日罚金、限制短期监禁刑、引入最低限度监禁刑或监禁刑替代措施等方面掀起了一阵立法改革浪潮。然而,在《西班牙刑法典》中,却并没有其他欧洲国家进行刑罚改革的痕迹。

  1975年,Franco将军死亡之后,西班牙重新回到了民主社会,彻底的刑法典改革立即启动。这次改革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根据社会、政治形势发展的紧急需要,对刑法进行了必要改革。其中最为重要的改革是:1976年7月,取消了关于禁止举行政治会议的规定;1978年5月,将通奸行为非犯罪化;1978年10月,售买避孕器具被合法化。此外,1983年刑法典部分改革,废止了某些规定,如对累犯加重处罚的规定被废止。

  第二,限定了对刑法典的基本评价。这一问题有形与无形地一直影响到现在。1980年,一个新刑法典草案被提交给议会。然而,由于有更多的其他立法问题急需解决,该法案在1982年选举前没有得到辩论。1982年,社会主义工人党(the Socialist Worker'sParty)获得大选胜利,该刑法草案则被撤销了。

  第三,废除死刑。西班牙于1978年废除死刑。同时,西班牙政府成立了一个新的委员会来起草刑法典。1983年,司法部公布了刑法典草案。该草案在很多方面采纳了1980年草案的内容,但在一些基本点上又与1980年刑法典草案有诸多区别。

  二、当代西班牙主要刑事处罚制度

  《西班牙刑法典》包含了众多的主要的刑事处罚方法和附加的刑事处罚方法。这些刑事处罚方法中,包括了保安措施,如刑法典第67条规定的禁止在特定地区居住,刑法典第8条规定的置于精神矫治机构或收容院等。然而,还有众多的保安性刑事处罚方法并没有规定在刑法典中。这些旨在确保公共安全和预防犯罪的措施规定在1970年的《危险犯罪人与社会回归法》中。

  西班牙刑罚方法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主刑又分为重刑(severesentence)与轻刑(light sentence)以及同属于这两种分类的刑罚。

  (一)主刑

  1.重刑

  (1)重禁闭(刑法典第30、 45、 84条

  (2)单纯禁闭(刑法典第30、 46、 84条

  (3)重监禁(刑法典第30、 47、 84条) (4)单纯监禁(刑法典第30、 47、 84条

  (5)重拘禁(刑法典第30、 47条

  (6)放逐/驱逐出境(刑法典第30、 46、 87条

  (7)禁闭于特定城镇(刑法典第30、 46、 87条

  (8)禁止在特定城镇逗留(刑法典第30、 88条

  (9)公开惩戒(刑法典第89条

  (10)取消西班牙国籍(刑法典第34、 141条

  (11)绝对取消资格(刑法典第30、 35、 40条

  (12)取消特定公共职务资格、选举与被选举资格或从事某些职业或公务员资格(刑法典第29、 30、 36、 40、 41条

  (13)暂缓从事公共职务、暂缓选举与被选举或暂缓从事职业或公务员资格(刑法典第29、 30、 38、 39、 40、 42条

  2.轻刑

  (1)单纯拘禁(刑法典第30、 35条

  (2)不公开惩戒(刑法典第89条

  3.既属于重刑也属于轻刑的刑罚方法

  (1)罚金(刑法典第28、 63、 74、 91条

  (2)取消驾驶资格

  (3)警告(刑法典第30、 40条

  (二)附加刑

  附加刑有:

  (1)丧失或没收犯罪工具或犯罪所得;

  (2)依法根据重刑和轻刑绝对限定区域居住

  (三)保安措施预防方法

  保安措施与预防方法在刑法典和《危险犯罪人与社会回归法》中均有规定。《西班牙刑法典》第8条规定的置于精神治疗机构即是保安措施。以下则是《危险犯罪人与社会回归法》中规定的若干刑事措施:

  (1)对具有犯罪危险性格者拘留于监所或劳动场所;

  (2)拘留于再教育机构;

  (3)拘留于监所,直到行为人恢复正常状况或被认为对社会不具有危险;

  (4)周末拘禁4周~12周;

  (5)对于酗酒者在康复中心隔离训练;

  (6)在社会福利诊所强制治疗;

  (7)取消驾驶证或暂缓提供驾驶证;

  (8)禁止经营或关闭经营机构,但此种禁止不影响公司作为雇主对被雇佣者应负之责任;

  (9)有义务报告住所或在指定的地方或地区选择住所;

  (10)禁止在特定地方或地区居住;

  (11)禁止光顾经营酒精饮品的处所以及可能诱发犯罪的地方;

  (12)将外国人驱逐出境;

  (13)司法惩戒;

  (14)服从有关当局监督,此种监督由特别代表(特派员)负责,且具有管束与保护性质,监督者有责任根据其能力或行为为被监督者寻找工作;

  (15)罚金;以及

  (16)由国家没收钱款、财物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或犯罪所得。

  《西班牙刑法典》所规定的置于精神治疗机构的刑罚方法只能适用于那些已犯罪的人。但《危险犯罪人与社会回归法》中规定的刑事措施,则可以适用于那些尚没有发现有刑事犯罪但有证据表明他们预后效果极差或者有理由相信他们对社会具有危险的流浪者、淫媒者、乞丐、卖淫者、酒精与毒品交易者、淫秽地裸露性器官者以及通过与犯罪者的接触而可能犯罪者(《危险犯罪人与社会回归法》第2条)。

  但是,该法的重要性近年来被忽视了。在1972年,西班牙有1 210人被适用保安与预防措施。到1984年,被适用该类措施的人数减少了62人。造成适用保安与预防措施人数减少的原因,是在1978年可以适用《危险犯罪人与社会回归法》的条件受到了限制,另一个原因则是人们的社会价值观念发生了变化。在1978年以前,16岁~21岁的青年以不正常的生活方式生活,被认为是有危险的,因而可以对其适用《危险犯罪人与社会回归法》第2b条第14项的规定。但现在人们似乎变得更为宽容了。

  (四)监禁刑(剥夺自由刑)

  1.重禁闭(severe confinement)

  重禁闭是剥夺自由刑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其刑期在21年~30年之间(刑法典第30条)。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最高刑期可达40年(刑法典第75条)。终生监禁在西班牙刑法典中一直存续到1928年,但1906年10月22日一项名为“Real Decreto”的法令却规定,终生监禁应当自动转换为重禁闭。在服刑期间,被定罪人要被绝对地剥夺法定权利。这就意味着,被定罪人不能担任任何公共职务或从事公共事务职业,也不具有选举与被选举权利(刑法典第3545条)。

  2.单纯禁闭(simpie confinement)

  单纯禁闭是一种有期徒刑,其刑期在12年零1天到20年之间。在服刑期间,被定罪人被绝对剥夺法定权利(刑法典第46条)。

  3.重监禁(severe impris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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