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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破产重整计划中对持反对意见债权人的保护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
7
14
李帅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法

论强制破产重整计划中对持反对意见债权人的保护

李帅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重整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在本质上是破产预防程序体系的组成部分。{1}破产重整需要制定破产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是整顿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企业,并使其恢复生机的计划文书,生效的破产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具有约束力。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重整计划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从制定主体上看,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主体包括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七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也就是说,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主体只能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来担任。而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都可以申请破产重整,即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主体和破产重整的申请主体是有区别的,有些主体可以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却没有资格制定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有些主体可以制定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却不能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有些主体既可以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又可以制定破产重整计划草案。

  第二,从批准主体上看,有资格批准破产重整计划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是不同的,只要重整计划草案在各表决组均以法定多数通过,该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但是通过不意味着生效,重整计划若取得法律上的效果,还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也就是说,破产重整计划的批准主体和表决主体是分离的。

  第三,从重整计划的表决与批准的关系上来看,重整计划分为通过表决被批准和未通过表决而被批准的两种,前者称之为正常批准,后者称之为强制批准。企业破产法八十六条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这是在正常情况下,法院将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赋予法律上的效力从而批准重整计划。但根据企业破产法八十七条的规定,在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表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基于多数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以外的因素考虑,强制性地批准重整计划,从而强制性地开始重整程序,{2}称之为强制批准。

  以上三个特点说明,债权人无权制定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虽然在表决阶段有不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使之不通过的权利,但由于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债权人表决时的不同意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否决权。那么,由于多数债权人反对而无法在表决中通过而由法院强制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中,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就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企业破产法对强制破产重整计划中对持反对意见债权人的保护

企业破产法中对强制破产重整计划中持反对意见债权人的保护条款主要是第八十七条,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别除权人的保护。企业破产法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这是对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在强制破产重整计划中持反对意见时的保护。所谓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3}在有别除权人的情况下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人民法院才能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即,该别除权不受到强制重整计划的不良影响,或别除权人的表决组通过该重整计划。也就是说,如果别除权人对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持反对意见,只有在该计划不对其债权的行使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强制批准。

  第二,对于企业破产法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的保护。即对于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及债务人所欠税款,债务人表决组只有在可以得到全部清偿或者同意该重整草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强制批准。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债权人主要是企业的职工,从经济实力来讲处于弱势地位,这些债权的实现与否直接关系到其基本的日常生活。对于这些弱势群体,企业破产法予以了重点保护,在涉及此类债权的情况下,要么该债权得以全部清偿,要么当事人同意该重整草案甘愿承受可能发生的风险,否则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而对于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税款,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法院才能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即该税款将得到全部清偿。企业所欠税款的债权人是国家,由国家税务机关代为征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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