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页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公司人格混同诉讼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李张平,邓涛编著.--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12
ISBN 978-7-5109-2992-2
Ⅰ.①公… Ⅱ.①李…②邓… Ⅲ.①公司法-民事诉讼-审判-案例-中国 Ⅳ.①D922.291.915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20)第227770号
公司人格混同诉讼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李张平 邓 涛 编著
责任编辑 张 怡
出版发行 人民法院出版社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100745)
电 话 (010)67550691(责任编辑) 67550558(发行部查询)
65223677(读者服务部)
客服QQ 2092078039
网 址 http://www.courtbook.com.cn
E-mail courtpress@sohu.com
印 刷 河北鑫兆源印刷有限公司
经 销 新华书店
开 本 787毫米×1092毫米 1/16
字 数 295千字
印 张 18
版 次 2020年12月第1版 2020年12月第1次印刷
书 号 ISBN 978-7-5109-2992-2
定 价 56.00元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序 Preface
为本书提笔写序,还是有些犹豫为难,因为我对公司人格混同这个话题还属于一知半解。但是,因为与浩博所宋振江主任30年交往走动的情分,也因为与浩博所近30年交流联动的福分,更因为与邓涛等浩博新一代交谈互动的缘分,我必须答应下来。于是,就有了这篇像是学习更像是请教的序文。
对于任何事情,我平常总是习惯于首先琢磨字面意义,然后才是研究其深层意义。对于本书所涉及的“公司人格混同”问题,我也是如此。为了“公司人格混同”这个新课题,我从ABC开始做起了功课。
现在,让我们一起首先看看什么是“混同”。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所谓“混同”,就是将本质上不同的人或事物,予以混淆或者同等看待。在社会生活中,所谓张冠李戴、似是而非等现象,大概应该就是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讲到“混同”,一般来讲,都是将其当成一个民商法概念,而非有些人所说的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准确说来,就是指在合同法原理中的“混同”。此处说到的“混同”,主要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最终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接下来,让我们认识一下什么是“人格”。按照约定俗成的理解,所谓“人格”,有时也称其为个性。开始是一个心理学的专用名词,后来才成为一个法律名词。我国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这既是立法理念技术的创新,更是权利保障制度的提升。说到人格权,必然要明确人格是什么,正如我们在讨论物权时必须首先把“物”弄明白究竟是何物,在讨论债权时必须把“债”弄清楚到底是什么债。所以,我们在讨论人格权保障时,必然也必须对什么是“人格权”进行准确界定。由此可见,从“人”到“人
为什么自然人的“人格”摇身一变就成了一个公司法概念呢?于是,问题就出现了。同时,一个叫作“公司人格混同”的概念和制度也诞生了。
这个问题就是我们常说的“揭开公司的面纱”,又称“公司人格否认”。之所以出现这一概念,是因为控股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信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股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的义务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这项制度的诞生,打破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保护伞,使一些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的不法股东,受到应有的制裁,从而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权利保障的背后,除了制度显示的魅力,就是专业人士的实力。法律专业人士就是这样既能发现公司缺陷又能揭开公司面纱,既能发现制度缺失又能保障合法权益,既能发现权利缺位又能研究制度完善的人士。
本书两位作者正是这样既能授业解惑又能著书立说的法律专业人士。两位作者都是80后青年才俊,都正值事业高峰期,都有着相同的年轻、勤奋、好学、创新等特质。作者李张平曾是一位有着十余年审判工作经验的入额法官,具有较为丰富的民商事审判实务经验。过去的几年中,他笔耕不辍,先后出版了《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常见问题与法院裁判观点》两本著作。去年他辞职后,成为某国企的法务部负责人。换位思考,使他对公司实务问题有了更为充分的认知和把控能力。邓涛律师虽然还年轻,但也已经是一位执业近20年的资深律师。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邓涛律师对于商事纠纷有着较为独特而丰富的见解。
据了解,两位作者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和发布的案件中搜集整理了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审判要览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等37个权威案例。所有这些案例,均以“公司人格混同”为争议焦点而作出裁判意见。本书从司法实务的角度,通过研究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来探寻“人格混同”的裁判
从两位作者精心筛选的37个案例分析来看,两位年轻人联手创作的这部新书,既是不同法律思维的演示,也是公司实务知识的显示,更是专业业务技巧的展示。由此可见,对于法律实务中的公司人格混同纠纷,如何面对、怎样应对,具有较强的借鉴参考意义。因为知道如何揭开公司面纱是一种本领,知道揭开公司面纱之后如何解决问题则是一种本事。显而易见,这部新书展示了这种实力。
本书就是一部既可以解决个案更可以解决类案问题的实务之作。同时,还可以说,这是一部读起来好懂、看起来好办、做起来好用的实用之作。
两位作者都是邯郸人。邯郸是一座驰名中外的历史名城,更是一个享誉全国的“成语之都”。为此,在序文的最后,我用几个成语来隆重推荐一下这部实务和实用之作。对于“公司人格混同”,尽管我是“邯郸学步”,但因为与宋振江主任之间的“刎颈之交”,也不得不“纸上谈兵”。不料,因为邓涛律师的“毛遂自荐”,我竟然犹如神助,立即“下笔成章”。不敢说我的序文能够“一言九鼎”,但我期待这部新书出现“价值连城”的盛况。在我看来,两位作者如此“锲而不舍”的探索和研究,必然会取得“高世之功”。
匆匆絮言,是为序言。
刘桂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自序 Preface
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司法实践中,公司人格否认存在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理由,其中人格混同是最为常见的否认理由。所谓公司人格混同,是指公司成为股东的另一自我、工具、同一体,因而失去独立存在的价值,应否定其人格,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它主要表现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了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导致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不能独立表达意思,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公司之间在财产无法区分,致使名义上的债务人公司因此丧失清偿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种现象在经济活动中越来越普遍,显然成了债务人逃避法律责任的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了社会诚信。
实践中的困境:实践中,公司人格混同诉讼出现两种极端,一是遭到严重损害的债权人不会使用“人格混同”这一制度维权,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二是部分债权人滥用这一制度,侵害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这一公司法基石。如何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尺度,是困扰人民法院审理人格混同诉讼的关键点。困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缺乏法律依据和现有法律规定不明确。人格混同包括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也包括实际控制人或关联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公司
二是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不统一。公司人格混同诉讼审理起来比较复杂,首先,诉讼主体较多,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公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数个关联公司。其次,法律关系复杂,除了债权人与债务人公司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外,还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公司与债务人公司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最后,法律依据竞合,涉及合同法、公司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不同性质的法律。人格混同诉讼的复杂性造成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统一。
三是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一般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债权人主张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致使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混同,需要自己提供证据证明,而这些证据大多是公司内部材料,债权人很难掌握。一些法院采取了“一刀切”的方式,或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做法,由债权人完全承担举证责任;或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将举证责任完全推给债务人公司等被告。无论哪种方式,都显得过于机械,缺乏合理性。
四是证明标准不清晰。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诉讼中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对案件情况等待证事实进行证明所应达到的程度。公司人格混同诉讼中,对于债权人的证明标准问题,首先,债权人要明白自己需要证明哪些待证事实;其次,提供哪些证据才能证明这些待证事实;最后,这些证据的证明力能否达到确认待证事实的程度。对于被告方的证明标准问题,如被告方有哪些待证明事实,以及需提供哪些反驳证据以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证明标准的原理同债权人相同。上述证明标准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均没有规定,法院的认定标准也不一。
基于以上事由,笔者有了编写本书的想法。
编写思路:自2013年至2019年,全国法院共审理了25653件涉及人格混同的案件,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230件。[2]本书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和发布的案件中搜集整理了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审判要览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等37个权威案例。这些案例均是以“公司人格混同”为争议焦点作出的裁判意见。本书从司法实践的角度,通过研究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来探寻“人格混同”的裁判规律,找出供读者参考的诉讼策略和裁判要点。需要说明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公司人格否认存在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理由,其中人格混同是最为常见的否认理由,本书以阐述“人格混同”问题为主。编写本书的目的是让当事人、代理人及法官能第一时间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人格混同诉讼”权威案例中找到可以参考的“类案”,进而做到“类判”。
本书结构:本书共分四个章节,公司人格混同之股东篇、关联公司篇、举证责任篇、诉讼程序篇,并附有相关法律条文。共筛选出37个案例,每个案例包含【案例索引】【裁判要点】【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案例分析】【实务提示】7个板块。其中,【案例分析】板块会重点阐述对裁判说理的分析解读,并延伸相关知识点,便于读者理解裁判规则。【实务提示】板块是从实践的角度,就所分析案例,提示大家在公司人格诉讼中注意极具操作性的事项和易忽略的细节。
本书特点:(1)稀缺性和需求性:市场上以“公司人格混同”为专题的实务类书籍很少,而此类问题近年来越来越突出,市场需求比较大。(2)权威性和典型性:本书提供的案例均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或发布,且大多数是已公布的指导案例和公报案例,是目前具有权威性、典型性的案例。(3)针对性和全面性:37个案例就“公司人格混同”一个专题,进行不同角度的剖析,能够提供较为全面的诉讼思路和参考建议。(4)专业性和突破性:
本书由具有十余年商事审判经验的一线法官和经验丰富的律师共同完成,无论从诉讼代理角度还是从法官审理角度,能够较为综合、全面地阐述观点,供律师、法官参考。
李张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