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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民法典清理(立改废)司法解释文件汇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3
ISBN 978-7-5109-3119-2
Ⅰ.①最… Ⅱ.①最…②最… Ⅲ.①民法-法典-法律解释-中国 Ⅳ.①D923.05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21)第036085号
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民法典清理(立改废)司法解释文件汇编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编
责任编辑 李安尼 张 怡 邓 灿
出版发行 人民法院出版社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10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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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刷 保定市中画美凯印刷有限公司
经 销 新华书店
开 本 787毫米×1092毫米 1/16
字 数 735千字
印 张 35.5
版 次 2021年3月第1版 2021年3月第1次印刷
书 号 ISBN 978-7-5109-3119-2
定 价 98.00元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出版说明
本书是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实施民法典,开展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和首批民法典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所取得的重要成果。民法典颁布之后,做好民法典贯彻实施是首要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上的重要讲话中,对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工作作了全面部署,明确要求“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国家有关规定,要抓紧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要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保持民法典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习近平总书记还特别强调,“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法令行则国治”(《潜夫论·述赦》)。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对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周强院长立即作出部署,成立由周强院长任组长的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动民法典贯彻实施有关工作,其中开展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和首批民法典司法解释制定是重中之重。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立法机关大力指导、各有关方面积极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凝聚力量、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经过6个月的努力,如期完成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和首批民法典司法解释制定工作,并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
为了充分发挥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和首批民法典司法解释制定工作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方便各级人民法院、有关法律职业群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检索适用,确保司法解释的权威性,我们组织编辑出版了这套丛书。本套丛书分为两册,分别为《实施民法典清理(立改废)司法解释文件汇编》和《实施民法典继续有效适用的司法解释文件汇编》。
《实施民法典清理(立改废)司法解释文件汇编》收录了为贯彻实施民法
《实施民法典继续有效适用的司法解释文件汇编》收录了清理后未经修改而直接保留适用的司法解释。为方便适用,本册还把2020年5月28日以后至本册付印前新制定的司法解释(不包括为配套民法典实施新制定的司法解释)一并收录,合计372件。为方便检索适用,本册分为综合、刑事和刑事诉讼、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行政和国家赔偿七编。
本书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本书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自觉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贯彻实施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到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和首批民法典司法解释制定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等理念、原则和要求,在制定、修改、废止有关司法解释的过程和内容中都得到具体体现。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中,既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合理预期,又具体规定了英烈保护、自甘冒险、自助行为、高空抛物等溯及适用的具体情形,以充分发挥民法典的制度功能,更好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精神,明确了以财产让与形式进行担保的优先受偿效力,认可抵押预告登记在一定条件下具有顺位上的优先性等,着力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依法平衡和维护担保关系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本书是全面深化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的重要成果。开展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和首批民法典司法解释制定,无论是废止、修改,还是重新制定或编纂,最终都统一于民法典贯彻实施这一中心目标。因此,在既有司法解释全面清理的过程中,始终严格对标民法典,就每一个条文的废改留提出意见。凡是
第三,本书是积极探索民法典司法解释体系的重要成果。民法典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具备战略眼光,长远布局,在开展司法解释清理的同时统筹考虑民法典时代的司法解释体系构建问题。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和制定首批民法典司法解释的过程体现了这一探索的基本思路,即:不追求大而全的单一民法典司法解释,而是以问题为导向、以审判执行需求为出发点、以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为原则,构建多层次的民法典司法解释体系。具体而言,以新制定物权编、婚姻家庭编等各编的解释及担保制度的解释作为民法典司法解释的骨干,以本次修改的买卖合同解释、融资租赁解释等具体制度的解释作为民法典司法解释重要组成部分。
编辑出版本书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广大读者准确领会司法解释的条文精神,确保民法典的正确实施。读者在使用本书时,要注意准确把握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一般而言,司法解释溯及适用于所解释的法律的施行时间,例如,合同法解释一、二原则上溯及适用于合同法的施行时间。但《实施民法典清理(立改废)司法解释文件汇编》中新制定的司法解释、修改决定和废止决定均是与民法典同步施行,即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则上,这些司法解释只向后发生效力,例外情形下才有向前发生效力的可能。把握上述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的一般思路是以《时间效力规定》为基本遵循。根据《时间效力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的,可以同时适用配套民法典新制定的司法解释和修改决定中根据民法典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根据《时间效力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的,可以同时适用根据民法典修改前的司法解释和根据废止决定废止前的司法解释。但是,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时间效力问题另有规定的除外。当然,由于本次司法解释清理是全面清理,部分司法解释的修改是为了与其他法律保持一致,例如,有的修改是根据2017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作出的修改,此种修改原则上应当溯及适用至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后
二是司法解释的引用问题。如前所述,民法典施行后的一段时间内,被废止的合同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以及根据修改决定修改前的司法解释,仍然有适用的空间;另外本次司法解释清理对司法解释又作了大量的修改。因而如何引用有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是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十分关注的问题。对此,可以按照以下思路处理:(1)关于引用已废止司法解释的问题。根据案件情况需要引用已废止的司法解释条文作为裁判依据时,在裁判文书中先列明《时间效力规定》相关条文,后列明该废止的司法解释条文。这样就明确了本案裁判适用的是旧法而非民法典,当然可以适用已被废止的司法解释,因而不致发生误解。需要同时引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规等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确定引用条文顺序。(2)关于引用修改决定所涉及的司法解释的问题。裁判文书中需要引用修改决定涉及的修改前的司法解释条文作为裁判依据时,先列明《时间效力规定》相关条文,后列明修改前司法解释名称、相应文号和具体条文。需要引用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时,可以在其名称后面以括号形式注明该司法解释的修改时间。本次司法解释清理采取一个修改决定修改若干个司法解释的方式,根据修改决定修改后的全文没有对应的文号,为便于区分,可在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名称后注明修改时间。(3)关于引用民法典有关规定的问题。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时间效力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的,同时列明民法典的具体条文和《时间效力规定》的相关条文。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然适用民法典,因此裁判文书引用法律、司法解释时不必再引用《时间效力规定》的相关条文。
以上是对本书的背景、内容、特点和使用方法的简要说明,仅反映本书编者的观点。受水平所限,本书的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编 者
2021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为确保民法典实施进行司法解释全面清理的工作情况报告
(202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6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正式生效实施。自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颁布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实施民法典,第一时间成立了由周强院长担任组长的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通过院党组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和其他工作会议多次部署推进民法典在全国法院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准备工作,特别是研究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和新的配套司法解释制定工作。在2020年年底之前完成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是保持民法典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的重大工程,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此,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在贺荣副院长带领下,通过办公室组织全院各单位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现行有效的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目前清理任务已经全部完成。
一、本次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特点、原则与工作进程
本次司法解释清理是最高人民法院继2011年、2018年司法解释清理工作之后又一次全面清理工作。与既往主要以废止为目标的清理工作不同,本次清理以保障民法典实施为目标,既有需要废止的情形,又有需要修改的情形,还有需要废旧立新以及制定配套司法解释的情形;清理工作需对标民法典,覆盖现行有效的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国家赔偿在内的所有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的每一个条、款、项,同时清理2011年以来发布的139件指导性案例。因此,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为全面、最为系统、最为规范、最为彻底的一次司法解释清理。时间紧迫、任务艰巨、要求严格。
本次司法解释清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政治引领。在指导思想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为遵循,以解决司法解释与法律、司法解释之间的矛盾冲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二是坚持依法清理。在清理标准上,凡是与民法典规定相冲突的,凡是不符合平等保护原则的,凡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有关条款,均一律废止。严格对标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提出清理意见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
三是坚持全面清理。在清理范围上,将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20年5月28日现行有效的591件司法解释全部纳入清理。包括民事司法解释380件,刑事司法解释159件,行政司法解释37件,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5件。对全部司法解释的所有条文进行精细化清理,具体到每个条文的“废、改、留”。对所有指导性案例,逐一甄别研究。
自2020年6月以来,司法解释清理工作经过了四个阶段:
一是统一部署、落实分工阶段。2020年6月1日,周强院长主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5月29日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提出将新中国成立以来所有司法解释纳入清理范围。2020年6月2日,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2020年全国两会精神视频会议”上再次作出部署。2020年6月5日,贺荣副院长主持召开民法典实施工作推进会议,对司法解释清理和制定工作进行研究,落实部门分工和职责,确定时间表、路线图,讨论通过了《“切实实施民法典”任务分解表》。
二是组织团队、认真清理阶段。从2020年6月中旬开始,院内有关部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切实实施民法典”任务分解表》《关于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清理工作方案》进行任务落实,组建专门团队或指定专人进行司法解释清理。坚持“边清理、边修订”“边清理、边起草”的工作方式,将司法解释的清理、修订、起草工作同步推进。对标民法典进行精细化清理,拟定每个条文的“废、改、留”意见。
三是解决问题、凝聚共识阶段。针对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0年8月、9月两次召开清理工作会议进行专门研究讨论,统一认识。决定清理后的司法解释,区分四种情形分别处理。即:凡是与民法典规定冲突或主要制度已经被民法典吸收的,予以废止;凡是与民法典精神、原则没有冲突,个别条款、文字表述与民法典规定不符的,进行简单修改后继续施行;凡是主要条款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或需要在该司法解释中对民法典有关制度、条款进行进一步解释的,属于重大修改;凡是与民法典和其他法律均不冲突,实践中仍需要作为审判执行依据的,继续保留适用。此外,对司法解释的命名和体系构建、修改后司法解释的施行时间、过渡时期的措施等问题形成一致意见。
四是多轮复核、取得成果阶段。各牵头部门按照各单位提出的清理意见汇总、论证后,从2020年9月中旬开始陆续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研究审核
二、本次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2020年12月23日,审委会第1823次全体会议对《关于为确保民法典实施进行司法解释全面清理的工作情况报告》进行了初次审议,并决定对现行有效的591件司法解释,废止116件,修改111件,继续有效适用364件;决定对139件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适用2件,继续参照适用137件。具体情况为:
(一)废止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116件
决定废止的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包括民事类(含综合类)114件、国家赔偿类2件。其中,直接废止89件、“废旧立新”27件。废止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废止理由:一是有的司法解释发布的时间较为久远,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发布于1985年,已经无法适应当前信息化条件下的统计工作实际。二是主要内容已经被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新制定的司法解释吸收、替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是关于夫妻共债共签的规定,已被民法典第1064条吸收。三是所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可以直接援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解决。如199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有关问题可以直接援引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规定解决。
(二)修改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111件
决定修改的111件司法解释,包括民事类(含综合类)109件、刑事类1件、行政类1件。修改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文本重新公布。其中,审委会对买卖合同纠纷等14件司法解释的24个条文进行了重点审议,对法工委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原则上均按照法工委意见办理。主要修改内容:一是对标民法典等法律相应修改司法解释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所援引的法律名称和条文序号;二是对标民法典及有关法律删除个别条文或表述;三是对标民法典等法律增加有关内容或调整有关表述。为方便检索适用,将修改后的111件司法解释分为民事类(27件)、商事类(29件)、知识产权类(18件)、诉讼类(19件)及执行类(18件)5个类别,分别
(三)继续有效适用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364件
决定保留下来继续有效的司法解释364件,包括民事类(含综合)157件,刑事类158件,行政类36件,国家赔偿类13件。对继续有效的司法解释,将在最高人民法院编辑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实施民法典继续有效适用的司法解释文件汇编》中全文刊载。
(四)“废旧立新”的司法解释处理方案
民法典施行日,民法通则等9部法律同时废止,与之配套的司法解释,主要是关于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等适用方面的司法解释,从名称到内容都需要进行较大幅度删、改、增,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新的司法解释。此类司法解释共27件。
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直接以民法通则等被废止法律作为司法解释名称,因而需要在修改名称和有关内容后重新发布的,共计10件。如婚姻法解释一、二、三及婚姻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等。二是虽不以被废止法律作为司法解释名称,但需要合并重新制定的,共计6件。分别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二,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二、三、四。三是在处理前两类司法解释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时,需要将相关的批复、规定、意见等一并纳入,以优化司法解释体系、方便法律适用的,共计11件。其中8件担保类批复、规定需要纳入新的担保司法解释,1件建设工程类批复需要纳入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2件婚姻类复函、意见需要纳入新的婚姻家庭司法解释。
上述27件司法解释均予以废止,计入前述116件废止司法解释中。需要说明的是,民通意见及合同法解释一、二共3件司法解释,虽然清理完毕,由于没有修改完成,因此按照第1814次审委会决议,对仍有适用价值的内容,拟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凡是不与民法典冲突的条文仍然可以在裁判说理中援引。
(五)不再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2件
决定对2件与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精神不符的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适用。具体为:(1)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不再参照适用的理由:该案例从证据上认定蒋志东、王卫明“怠于履行义务”,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确立的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应当举证证明“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结果直接有因果关系的精神规定不符。(2)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不再参照适用的理由:该案例的裁判要点与《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不一致,不再参照。裁判要点中的“支付适当的使用费”不是基于侵害专利权,而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
三、关于新制定司法解释、修订非司法解释类规范性文件情况
为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先易后难、确保质量”的原则,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前后,出台一批司法解释。为此,制定并经审委会审议通过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修订并经审委会审议通过1件非司法解释类规范性文件,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时施行。
一是制定、审议通过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民法典属于实体法,原则上只对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但按照立法法规定,可以进行有利溯及。为了解决民法典施行后审判实践面临的有关新旧法律和司法解释衔接适用问题,并严格溯及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有必要制定专门司法解释。为此,2020年12月14日审委会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二是修订、审议通过非司法解释类规范性文件《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为便利人民群众诉讼、服务审判执行、便于司法统计,2020年12月14日审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153个案由进行了修改完善。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新制度增加新的案由、规范原有案由。如适应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增加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损害禁止令等案由;增加了居住权、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案由。
三是按照“废旧立新”方式,制定、审议通过关于担保、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动争议6件司法解释。在清理过程中,对列入重大修改,并在修改基础上完成制定工作后需要废止的24件涉及物权、担保、婚姻家庭、继承、建设工程、劳动争议等司法解释,在充分研究论证,并征求地方法院、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法学理论界以及法工委的意见后,予以废止,并同时分别制定形成新的司法解释,提交审委会审议。
2020年12月25日上午,审委会第18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同日下午,审委会第18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本次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和第一批配套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始终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及时有力指导,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支持配合,得到其他有关中央国家机关以及法学理论界大力支持帮助,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本次司法解释清理取得以下成效:
一是不折不扣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部署的政治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指出:要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国家有关规定,要抓紧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到6个月的时间内,党组有力部署,各部门合力攻坚,参与者齐心协力,如期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工作,迅速推出第一批司法解释。
二是明确了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废改立的范围和数量。经过清理,最终明确2020年5月28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废止的为116件,修改的为111件,保留继续有效适用的为364件。对2011年以来发布的139件指导性案例,决定不再参照适用的为2件,继续参照适用的为137件。
三是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本次清理集中解决了司法解释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不一致、司法解释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协调,以及司法解释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名称不规范、内容不准确等问题,既有力促进了司法解释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也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了准确的依据,统一了民法典实施后的法律适用标准。
四是探索了民法典司法解释体系的构建思路。通过司法解释清理,对民法典时代的司法解释制定进行了思考和探索。要以问题为导向、以审判执行需求为出发点、以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为原则,构建多层次的民法典司法解释体系,不追求大而全、体系化的司法解释。要按照解释民法典的整体适用问题、解释民法典某一编的法律适用问题、解释某类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思路,构建分层次的民法典司法解释框架体系。
五是为民法典施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2021年1月1日开始,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中心工作是严格贯彻落实民法典的制度和规定,通过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别是加强对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司法解释清理成果与第一批配套司法解释的实施,为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适用创造了良好条件,为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