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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耳他民法典/李飞译,齐云校.—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12(外国民法典译丛)
ISBN 978-7-5615-4439-6
①马…Ⅱ.①李… ②齐… Ⅲ.①民法-法典-马耳他 Ⅳ.①D954.93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2)第294336号
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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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第1版 2012年12月第1次印刷
开本:720×970 1/16 印张:33.25 插页:2
字数:561千字 印数:1~120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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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译丛总序
“民法典译丛”是厦门大学法学院罗马法研究所与其他高校的学者进行广泛合作的成果,其目的在于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广泛的参考资料。
民法典是一个国家的百年大计。只有经过充分的理论准备,所制定的民法典才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我国正处在制定民法典的前夜,全国人大的主要负责人、民法理论界的执牛耳者计划在近几年内,完成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尽管立法部门充分理解、理论界高度重视这一事业,由于长期的民法文化断层带来的缺憾,制定中国民法典的资料准备和理论准备仍嫌薄弱,急需加强。由于民法的法典编纂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罗马法现象,作为一个专业性的罗马法研究机构,为制定一部如此重要的立法文件提供资料准备和理论准备,实属分内的工作,为此,我们注重“藏”、“译”、“研究”外国民法典,并以私人的方式“编纂”中国民法典草案。
所谓“藏”,指力争收全世界各国的民商法典。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我痛感连许多著名法典也极难到手利用,认识到“藏”的工作虽简单,但极必要。由于我国理论化的民商法研究起步较晚,而国外许多国家较早就有了民商法典以及成熟的民商法理论,在强调中国的法律和经济要与国际上的相应秩序接轨的前提下,更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收藏外国的民商法典,是对它们代表的法律经验进行借鉴的必要准备步骤。为此,本所收集了128部外国民商法典。欧洲、拉丁美洲的民商法典,除少数不具典型意义外,已经无遗;其他大洲具有典型意义的民商法典,亦已尽备。令人自豪的是,在外国民商法典的收藏上,厦门大学罗马法研究所在全国居于前列,已成为中国最好的外国民
所谓“译”,指对收藏的外文形式的民商法典进行翻译,俾能为广大读者直接利用。由于本所人力有限,我们与其他高校进行了广泛的合作,诸外国民法典的译者有的在长江之滨,有的在大漠之北,有的身处岭南荔枝之乡,有的舌耕京华弦歌之地,颇似当年各路大军会战原子弹。今天,我们为了重要的民法典,又协作在一起。
所谓“研究”,是在上述资料工作的基础上,推动研究外国著名民法典的专著的诞生,以提高我国的民法理论研究水平,直接为我国立法服务。
所谓“编纂”,即根据上述三方面之工作的成果编订中国自己的民法典草案。如果说上述三项任务的目标在于外国民商法典的获得、传播、掌握,那么,此项任务,则以中国现有民商立法的整理为目标。为此,我们已起草《绿色民法典草案》,希望以此举带动其他高校也起草自己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集思广益,加快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进度。
现在,我们把“译”的工作成果奉献给公众,它主要分为“亚洲”、“非洲”、“美洲”和“欧洲”4个系列。《越南民法典》、《蒙古国民法典》是周边国家系列的头两本,以后还会有《泰国民商法典》、《菲律宾民法典》等相继出版。设立这个系列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我们邻国法律的了解,有利于人民的交往和贸易。“美洲”系列将以拉丁美洲国家的三大典型民法典为主干,它们是《智利民法典》、《阿根廷民法典》和《巴西新民法典》,其他拉美国家的民法典都或多或少与它们类同。当然,新近的《秘鲁民法典》也会被我们考虑为工作对象。欧洲国家的民法典,除了《荷兰民法典》、《西班牙民法典》和《葡萄牙民法典》外,大都已被译成了中文,对此我们只能做拾遗补阙的工作。另外,我们已组织对非洲国家的重要民法典进行翻译,如《阿尔及利亚民法典》和《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以拓展我们民族的法律视野。
民法典是一个民族之生活的镜子,是一个民族文化之精华的表现,它凝聚了一个民族的价值观和生活经验。欲了解一个民族的生活样态,看一下它的民法典就够了。无怪乎《意大利民法典》被译成中文后,意大利驻华使馆的工作人员有点伤感地说:“你们把我们最好的东西都拿走了。”如果把这个世界看作是一个由国家组成的市民社会,各个民族都是这个社会的成员,人们生活方式的普遍性决定了民法典的普遍性,那么,各个民法典又是比较类似的,可以跨文化地移植或借鉴的万民法的成分居多。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者来说,可以参考的外国民法典是愈多愈好,从根本上说,本丛
愿我们的“民法典译丛”能够像狄德罗的《百科全书》和格林兄弟的《德语词典》一样,成为一项伟大的事业!
徐国栋
2009年4月2日重写于胡里山古炮台之侧
序言
确保译文清晰与准确的必要性一直是翻译专业化背后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同时,将一种语言转化成另一种语言的行为已经呈现出日益专业化的特点。英国作家安东尼·伯吉斯(Anthony Burgess)写道,翻译的目标不仅是传达词意,而且要传达文化。当然,将马耳他具有几千年历史的文化遗产介绍给中国读者,可能会超出毕竟只是一个法律文本的范围。然而,《马耳他民法典》中包含的价值却是实实在在的,虽然本法典起初诞生于19世纪,但它所蕴藏的原则的法律有效性和道德有效性到今天仍然适用。
《民法典》只是构成马耳他法律的一个更大的规则框架的一部分。但正如在中国的情形,当试图描述马耳他法律制度的内容与结构时,必须提到它的历史。在不同的时期,中国历史的特征是周期性的和平与冲突、内战与帝国王朝,同时伴随着逐渐变成中国人的外来者的涌入。马耳他经历了多次不同外国人群的涌入——腓尼基人和罗马人、穆斯林和基督徒、法国人和英国人。这些文明,与其说成就了马耳他,不如说改变了马耳他,事实上,最明显的就是,在我们的闪米特语中有来自法语的、英语的和意大利语的外来词。
同样,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受到在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登上我国海岸的法国人、英国人和罗马人的影响。马耳他的法律制度融合了英国法和法国法的因子,在此意义上它是一个混血儿。当我在下文描述《民法典》的历史时我们将会看到,法国的法律传统对马耳他民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可能由于英国人在我国存在了150多年,马耳他的刑事司法制度采纳了且仍在使用英国法的各种概念和程序。这有许多表现,其中一个就是我们的刑法。马耳他的刑法建立在对被告无罪推定的基础上,在实践中这就意味着原告有责任提供足够的证据使陪审团确信被告有罪的事实。此外,该推定保护被告,因为只有合法
《马耳他民法典》也经历了类似程度的别国的影响。马耳他的民法起初受到罗马共同法的启发。共同法是罗马法与教会法的结合,它型塑了一种自12世纪以降持续数百年的欧洲共同的法律思想体系的基础。此外,马耳他民法的法典化只是在英国王室颁布了《1849年马耳他宪法》之时才成为可能。在此后一年,当时马耳他杰出的法学家阿德里安·丁利爵士(Sir Adrian Dingli)被任命为王室律师。在被任命之后,丁利爵士最紧迫的任务之一就是提出一部法典以调整当时的刑法以外的马耳他事务。丁利爵士所构想的《民法典》乃以法国民法,尤其是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为蓝本。同时,丁利爵士表现出对《两西西里民法典》和意大利诸国民法典的兴趣,以致当时著名的意大利法学家恩里克·佩西纳(Enrico Pessina)声称,总的来说,《马耳他民法典》结合了意大利法律思想流派的传统,并伴有英国法学传统中所包含的许多自由因子。14年后,他提出了一部由21项条例组成的包含大约2200个条文的法典。
为了保证给予个人、组织和法人适当的法律保护,《民法典》一直都在修订。同样,我知道,中国政府正在不断努力,以确保生活在中国的人们能够得到适当的民法和刑法的庇护,从而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由于中国广阔的地域和众多的人口以及中国社会正在且往往以令人炫目的速度发生的变化,这项任务变得更加困难。然而,中国政府在——鉴于因生活在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而面临的许多挑战——调整中国的法律监管框架时所表现出来的灵敏性与开放性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中国政府修订和强化著作权法的努力尤其令我感到震惊,我知道,著作权法一直是中外许多矛盾的源头。
本文没有什么太高的目标,并非为了挑起关于某个特定法律问题的争论,而是试图弥合中国对一般意义上的马耳他法律,尤其是对《马耳他民法典》认识上的鸿沟。虽然我的中文并不流利,但确实懂中文的人已向我保证,这个中译本非常优秀。因此,我热情地向中国的学术界和法学界推荐该译本,希望能够引起读者对马耳他的好奇,并引领他们去研究我国丰富的法律遗产和文化遗产的其他方面。
托尼奥·博奇(Dr.Tonio Borg)
马耳他共和国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凡例
1.凡注释采脚注形式。
2.凡注明为“译者注”者,为译者所加,一般以星号(*)标注。
3.“译者注”以外以星号(*)标注者,为法典原文脚注;以数列序号(如①等)标注者,在法典原文中为旁注,系各条文条名及对条文修订情况的说明,译者将之改为脚注。
4.各条文条名在法典原文中为旁注,译者将之放在每条条目之后。
第16章 民法典
本法典旨在修正与强化与人有关的法律、关于与物相关的权利以及取得和转让此等权利的不同方式之法律。
1870年2月11日
1874年1月22日
本法典整合了如下法律:
1868年第7号条例(为如下法令所修正:1870年第1号条例,1907年第4号条例,1913年第14号条例,1920年第2号及第5号条例;1930年第3号法案,1933年第42号法案;1935年第40号条例,1937年第19号条例,1938年第3号条例,1939年第39号条例及1940年第25号条例);1873年第1号条例(为如下法令所修正:1908年第1号条例,1932年第13号条例;1933年第21号法案;1934年20号条例,1938年第18号条例及1939年第22号条例);1895年第6号条例第1条和1895年第13号条例第2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1款及第9条。
本法典之后为如下法令所修正:1944年第2号和第7号条例;1948年第28号法案,1952年第11号法案;1961年第4号和第39号条例,1962年第21号和第25号条例;1963年第4号法律通告;1963年第28号法案;1965年第46号法律通告;1965年第31号法案,1966年第2号和第31号法案,1967年第16号法案,1968年第6号法案,1972年第6号和第38号法案,1973年第11号和第25号法案;1973年第54号法律通告;1973年第46号法案,1974年第1号和第54号法案,1975年第37号、第55号、第58号法案;1975年第93号、第148号法律通告;1976年第46号法律通告;1976年第22号、第27号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