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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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研究/桂梦美著.—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10
ISBN 978-7-5620-9274-2
Ⅰ.①刑… Ⅱ.①桂… Ⅲ.①刑事诉讼-司法管辖-研究-中国 Ⅳ.①D925.204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 数据核字(2019)第234677 号
出 版 者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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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印 固安华明印业有限公司
开 本 720mm×960mm 1/16
印 张 17
字 数 280千字
版 次 2019年10月第1版
印 次 2018年10月第1次印刷
定 价 49.00元
西北政法大学侦查学“一流专业”建设项目阶段性成果
序 言
把理论研究进行到底,是新时代的最强音。
刑事诉讼管辖模式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刑事诉讼管辖制度承载着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的价值。从实质意义上说,管辖是诉讼的入口,管辖制度本身拥有程序正义之精神,是通往公平正义之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Political Rights)第14条第1款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该条款中法庭的合格,就是指法庭应当依法拥有管辖权,即没有管辖权的法庭就是不合格的法庭。所以,管辖正当是诉讼公正的前提。
当前,我国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复杂程度、艰巨程度前所未有。正在发生的司法改革模式和日益严峻的全球化挑战,给刑事诉讼管辖基础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推进法院组织体系现代化建设,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增设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研究健全巡回法庭常态化工作机制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重置以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等为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理论研究提供了实践基础。在此背景下,深刻认识刑事诉讼管辖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作用和时代特征,理性客观地分析发展管辖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充分自信地探索推进基础理论高质量研究的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英国著名法官休厄特曾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顶层设计,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战略举措。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监察法》,确立了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明确了监察委员会调查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范围。这是我国整合反腐败力量,加大反腐败力度,完善中国特色监察制度,推进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对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意义重大、影响深远。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侦查管辖权进行了调整,立法上进一步确认了监察委员会管辖职务犯罪案件范围的规定,
站在新的时代方位和历史起点上,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刑事诉讼管辖制度基础理论研究,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与新发展的内在要求。本书就其研究内容而言,包括八个方面:
第一,刑事诉讼管辖制度基本范畴。该部分主要是从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本体描述、功能、原则以及理论基础等四个方面展开,详细地论述了刑事诉讼管辖概念、分类、属性及其生成原因、渊源,以及与实体法上的刑事管辖制度之间的关系,并对管辖制度的普遍功能和我国刑事诉讼管辖制度具体功能做了深入的分析。同时,对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原则,即法定法官与管辖法定原则、诉讼经济原则、管辖便利原则以及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等进行阐述,并探究了该基础理论内涵尤其是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即诉讼阶段理论和程序正义理论。
第二,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古代探源。本章分别介绍了秦、汉、唐、宋、明、清等主要朝代管辖制度的起源及其发展过程。结合这些朝代的地区管辖、级别管辖、专门管辖以及移送与指定管辖的具体规定,获得的启示之一是古代管辖制度的级别管辖与地区管辖的确定标准,仍然对现代管辖制度的划分标准具有借鉴意义。通过对古代刑事诉讼管辖制度巡历,可以看出古代管辖权配置具有比较分散、多层级性、官员犯罪管辖制度发达、身份色彩浓烈以及管辖制度格局难以自治等特点。最重要的启示就是,古代刑事诉讼管辖制度主要是指其审判管辖制度。
第三,其他法域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考察。即对大陆法系中法、德、俄、日等以及英美法系中英、美两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制度进行了详细介绍,另外还概述了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刑事诉讼管辖制度。鉴于其他法域刑事诉讼之审判中心主义,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立法规定主要体现在审判管辖,很少有国家规定职能管辖等其他管辖类型。当然,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规定更加完备、详细,能够很好地实现管辖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第四,我国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静态结构。从立法规定或者司法解释层面看,管辖制度静态结构,一般是指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的有关法律规定及其司法解释。本章全面地分析了公、检、法三机关职能管辖的相关内容,以及审判管辖制度的分类、再审管辖、合并管辖等制度的静态描述。该部分还对我国司法管辖区、集中管辖和巡回法庭制度做了初步研究。
第六,管辖错误之程序性制裁与救济制度。基于程序性制裁理论为场域的分析,作为程序问题的管辖制度,管辖错误构成程序性违法、程序性辩护、程序性上诉以及程序性制裁的理由。理论上讲,管辖错误的程序性制裁种类可以包括非法证据排除、终止诉讼、撤销原判、诉讼行为无效和解除羁押等。但是鉴于管辖系属程序问题,管辖错误追求的往往是其程序性后果,这种后果一般是针对无管辖权时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以及撤销原判和发回重审的程序性制裁,并不涉及实体性后果。
第七,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理论发展与构建。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管辖权异议制度,但是实践中对于管辖权异议问题的处理有三种不同模式。该部分以管辖异议权作为一种法定的救济性权利为基础,分析了其诉讼价值以及诉权理论导入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性,从而改变管辖权争议的行政化处理方式。结合管辖权异议的理论基础与其实践发展,从管辖权异议的启动程序和裁判程序两个方面,系统地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具体制度构建与设想,以期盼立法顶层设计时予以关注。
第八,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管辖制度。本书所探讨的监察委员会管辖制度,是指监察委员会对监察对象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监督调查处置的权限和分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工负责的制度。鉴于监察委员会作为反腐败工作的专责机关,其既不是行政机关,亦不是司法机关,所以,关于监察委员会调查职务犯罪管辖权分配的根本遵循是《监察法》而非《刑事诉讼法》。因此,结合《监察法》等有关规定,本书简要介绍了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管辖范围(共88个罪名)、管辖分工和协作等基本问题。
应当说,此书绝非肤浅之作。但也许是由于篇幅和资料所限,有些关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卞建林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