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roduction?générale?au?droit?civil?franais(1repartie)XXX安 著清华大学出版社
北 京
内容提要
16世纪,虽然法国经典人文主义法学派采取了著名的研究方法即法国式的研究方法研究罗马法,因此形成了著名的历史法学派,但是,它并没有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创造出民法总论。17世纪和18世纪,《法国民法典》之祖父和《法国民法典》之父Domat和Pothier开创先河,在罗马法和法国习惯法的基础上创造出以法律规范、人和物为核心内容的民法总论。
19世纪初期,在批判法国著名法学流派即法条注释法学派的过程当中,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核心人物Puchta和Savigny创造出以一般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为核心内容的民法总论。从20世纪初期开始一直到今时今日,法国民法学者均放弃了以一般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为核心内容的民法总论,并且均承认了以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为核心内容的民法总论。
本书作者凭借良好的法语知识,通过所占用的详尽资料,第一次在华语世界以编年史式的方式对民法总论的产生、发展和确立过程做出了立体式的、大跨度的、全方位的阐述,第一次在华语世界以最清晰可见的方式、最宏大的篇幅和最充分、最原始、最直接的法文资料将民法总论的产生、发展和确立路线图展现在中国民法学者的面前。
本书所援引的法文资料丰富翔实,涵盖古今;所翻译的法文词语准确干练,能够反映这些法文词语的内涵和外延;所介绍的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形形色色,千姿百态,几乎所有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均为华语世界首次介绍。除了有助于我国民法学者清晰地了解民法总论的产生、发展和确立过程和深入研究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之外,本书还能够指导我国立法者科学、合理地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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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法国民法总论.上/XXX安著.—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法国民法)
ISBN 978-7-302-45665-0
Ⅰ.①法… Ⅱ.①张… Ⅲ.①民法-研究-法国 Ⅳ.①D956.53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6)第285280号
责任编辑:刘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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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次:2017年1月第1版 印 次:2017年1月第1111111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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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070755-01
作者简介
XXX安,男,1965年12月生,湖北黄冈人。1987年7月毕业于湖北黄冈师范学院英语系,之后在湖北黄冈从事高中英语教学工作;1991年9月考入吉林大学法学院,师从李忠芳教授,攻读民商法专业硕士学位,1994年7月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9月进入中山大学法学院任教。1999年9月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师从梁慧星教授,攻读民商法专业博士学位,2002年7月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精通英文,熟悉法文。
先后在中国主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九十多篇,并出版多部学术专著,诸如:《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公司法的现代化》《商法总则制度研究》《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侵权法上的替代责任》《无形人格侵权责任研究》《法国民法》和《法国人格权法(上)》等。先后主编出版了《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2)》《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3)》和《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主编系列出版物《民商法学家》《侵权法报告》和《21世纪民商法文丛》,其中《民商法学家》每年出版1卷,迄今已出版了12卷;《侵权法报告》每年出版1卷,迄今已出版了9卷。
作者提出的诸多民商法理论在民商法学界耳熟能详,包括但是不限于以下理论:非婚同居、小股东的法律保护、股东的派生诉讼、司法强制公司解散、商事营业资产、可转移的瑕疵担保责任、纯经济损失、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以及不动产权人的侵权责任,等等。此外,作者还提出了较有前瞻性且尚无较多学者涉猎的民法理论,例如隐私的合理期待、自治性隐私权、连带民事协约家庭、独立担保或者意向函,等等。
除了从事民商法的教学和科研活动之外,作者也直接参与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立法活动,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活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民法总则的立法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即直接源于作者的意见。
著者特别声明
自2000年出版《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以来,著者已先后出版了诸如《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公司法的现代化》《商法总则制度研究》《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和《侵权法上的替代责任》等专著。这些著做出版之后引起了民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成为民商法领域的专家学者、教授、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量阅读、援引的重要著作,对于繁荣我国民商法理论和建立、完善我国民商法律制度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同时,这些著作出版之后即遭遇到某些专家学者、教授、博士研究生或者硕士研究生的大面积抄袭。他们或者直接在他们的著作、论文当中援引上述著作当中援引的法文或者英文资料而完全不加上转引等字样;或者直接在他们的著作、论文当中一字不改地复制上述著作当中的段落而完全不加上任何注释说明;或者直接在他们的著作、论文当中改写这些著作当中的资料、观点,用自己的语言重新组织这些著作当中的内容而没有加上参见等字样。著者认为,无论什么形式的抄袭现象,均是对学术尊严的亵渎、对学术道德的践踏和对学术良知的背离。
想他人所不能想,言他人所不能言,编他人所不能编,著他人所不能著,对迄今为止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某些基本民商法理论、某些基本民商法制度提出挑战,介绍或者提出某些“不同凡响”的甚至被认为是“离经叛道”的民商法理论和民商法观点,是著者二十年以来一直追求的目标,也是著者在《法国民法总论(上)》当中所希望实现的目的。在《法国民法总论(上)》当中,笔者介绍了大量的、迄今为止国内没有任何人介绍过的一些民法理论,诸如:法国式的研究方法,法国16世纪的历史法学派所主张的历史法学,法国17世纪和18世纪的习惯法学派主张的习惯法学,法国17世纪和18世纪的调和法学派主张的调和法学,法国19世纪的法条注释法学派所主张的法条解释方法,法国19世纪的批判法学派所主张的批判法学,法国19世纪末期的科学自由探寻学派所主张的科学自由解释方法,等等。
尊敬的读者,如果您是首次在《法国民法总论(上)》当中接触到著者所介绍的任何民法理论,请您在从事学术研究时遵守最基本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尊重作者最基本的权利,加上转引、参见“XXX安:《法国民法总论(上)》”等字样,以体现对作者艰辛劳动的尊重。因为,学术虽然是开放的,但是,作者的劳动是应当得到保护的,只有这样,学术才能繁荣、进步,学者尤其是倡导新观念、新学说的学者才能够体现其价值。
XXX安 教授
2016年8月28日星期日
于广州中山大学康乐园
纪念我的母亲程天娥
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