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Study on The LEGAL EFFECT of The Transfer of The Share In The Limited Liability Society蔡慧永 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版权页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研究/蔡慧永著.--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3
(北京法官审判业务丛书)
ISBN 978-7-5109-2795-9
Ⅰ.①有… Ⅱ.①蔡… Ⅲ.①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公司法-研究-中国 Ⅳ.①D922.291.914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20)第036135号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研究
蔡慧永 著
策划编辑 韦钦平
责任编辑 巩 雪
执行编辑 张 艺
出版发行 人民法院出版社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100745)
电 话 (010)67550667(责任编辑) 67550558(发行部查询)
65223677(读者服务部)
客服QQ 2092078039
网 址 http://www.courtbook.com.cn
E-mail courtpress@sohu.com
印 刷 保定市中画美凯印刷有限公司
经 销 新华书店
开 本 787毫米×1092毫米 1/16
字 数 230千字
印 张 15.25
版 次 2020年3月第1版 2020年3月第1次印刷
书 号 ISBN 978-7-5109-2795-9
定 价 48.00元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北京法官审判业务丛书》编委会
主 任 孙玲玲
委 员 (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晓艳 邓 颖 朱 军 杨 艳 杨 越
杨柏勇 李洛云 XXX平 李颖丽 张仲侠
张农荣 杭 涛 周晓冰 胡嘉荣 赵瑞罡
赵德云 袁丽忠 郭京霞 雷运龙
总序
时代呼唤人才,人才成就伟业。进入新时代,北京市法院更加重视人才在法院各项工作中的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着眼于打造全国法院的审判业务、审判研究、改革创新和人才聚集“四大高地”,研究制定了《新时代推动首都法院高质量发展人才支撑行动计划(2018年—2022年)》,系统化推进首都法院审判人才建设,努力为实现首都法院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战略支撑。
为进一步将人才队伍建设落在实处,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结合领军型人才、专家型人才、复合型管理人才、优秀青年人才、优秀审判团队和特色人才高地“六个层面”的人才队伍体系建设,鼓励各类人才积极加强审判业务研究、改革创新研究,并将优秀的研究成果汇集成《北京法官审判业务丛书》,以期进一步指导和推动审判业务和改革创新工作,促进更多的审判人才脱颖而出。
对于领军型人才,包括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人才等,研究重点为首都法院重大任务、重大改革或重要基础性问题的推进或突破。对于专家型人才,包括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北京市法院司法实务研究专家、北京市法院信息技术专家等,研究重点为审判或执行工作规律的探索等方面。对于既懂专业又懂管理的复合型管理人才,包括全市三级法院的院级和庭室层面管理人才,研究重点在审判或执行管理、司法行政管理或队伍建设等方面。对于优秀青年人才,主要包括北京市司法业务技能比赛标兵(含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各院的院级审判业务专家、国家法官学院北京分院兼职教师等优秀青年人才和专家型后备人才,研究重点为审判或执行方法经验、应用法学研究等方面。对于优秀人才团队,包括优秀审
丛书的编辑和出版工作,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方向,严格遵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提出的“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好效果”,成熟一本,出版一本。编入丛书的书籍,都是作者们多年审判工作的积淀,也是首都法院司法实务的精华,既强调实践性,更突出思想性,而不局限于解释论的视角,目的在于历经岁月更迭仍不失指导价值。
智者顺势而谋,人才应时而兴。希望更多的法院人受丛书的启发,身体力行审判事业和司法改革实践,妙笔生花记录审判经验和探索感悟,孜孜不倦求精进,留得华章启后人,以更多更好的作品,为中国的应用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前言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是公司法中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我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相对系统全面的规定,旨在调整日益增加的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但这些规则缺乏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交易模式和法律效力的系统性构建,并未彻底解决当前股权转让中诸类问题的制度根源,进而导致股权转让交易的法律效力仍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
虽然合同在公司股权转让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但公司的性质和股权的性质决定了其转让模式不同于传统的物权,合同和单纯的变更登记并不能够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因为股权转让并非纯粹财产性权利的让与,还涉及股东身份资格的变更。公司法规范不同于合同规范,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则并非纯粹的任意性规则,而具有某种强制性,这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并非单纯的合同问题。随着我国公司实践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股权转让合同呈现出日益复杂多样的特征,如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前置审批、私募基金中的股权回购以及股权转让担保借贷等,兼之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穿透”、股东隐名出资等问题。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受到行政审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法律关系及无权处分等情形的影响,股权转让合同并非自其成立时起就能产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
鉴于股权系股东对于公司之相对权利这一性质,应当确立公司介入股权转让的制度端口或曰构建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中心地位,以公司为载体协调和平衡转让股东与公司内部其他股东之间、原股东与新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
在此基础上,可以重新构建既符合实践需求也符合理论逻辑的股权转让模式,明晰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增强交易的安全性。应当将股东名册变更作为买受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时间节点,自此时起买受人可以对公司行使其股东权利;应当将工商登记变更作为股东获得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时间节点。确立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中心地位,进而确认股东名册在股权转让中的重要地位,使其在股东之间产生股权交付和变动的法律效力,将大大降低股权被无权处分的可能,从而彻底消除股权的善意取得。在公司介入股权转让交易的情况下,能有效发挥股东名册的制度作用,最大程度上减少股权转让纠纷的发生,并切实维护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