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李永军 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北京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民法总论/李永军著.-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4
ISBN 978-7-5620-4259-4
Ⅰ.民… Ⅱ. 李… Ⅲ.民法-研究-中国 Ⅳ.D923.04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2)第064770号
出版发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经 销 全国各地新华书店
承 印 固安华明印刷厂
720mm×960mm 16开本 21印张 370千字
2012年5月第2版 2012年5月第1次印刷
ISBN 978-7-5620-4259-4/D·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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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永军男,1964年10月生,山东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1995年获国家博士后优秀研究奖;1998年获霍英东科研基金资助;1997~1998年被评为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师;2000年被评为曾宪梓教学奖一等奖;2001年被列入北京“百人工程”培养人选;2002年被评为“最受学生欢迎的教师”、“杰出青年教师”,并获得“杰出青年教师基金”奖励。代表性作品有:《合同法》、《合同法原理》、《破产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研究》、《票据法理论与实务》等。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主要有:“我国民法上真的不存在物权行为吗?”、“契约效力的根源及其正当化说明理论”、“我国合同法是否需要独立的预期违约制度”、“论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中国新破产法起草中的主要问题”、“重申破产法的私法精神”、“私法中的人文主义及其衰落”、“论商法的传统与理性基础”、“论商事合伙的特质与法律地位”、“论合同解释对当事人自治否定的正当性与矫正性制度安排”、“论权利能力的本质”等。
出版说明
“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是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组织出版的国家级重点图书。列入该规划项目的各类选题,是经严格审查选定的,代表了当今中国图书出版的最高水平。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作为国家一级出版社,有幸承担规划项目中系列法学教材的出版,这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时代任务。
本系列教材的出版,凝结了众多知名法学家多年来的理论研究成果,全面而系统地反映了现今法学教学研究的最高水准。它以法学“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为主要内容,既注重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和发展动态,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以满足读者对象的多层次需要;既追求教材的理论深度与学术价值,又追求教材在体系、风格、逻辑上的一致性。它以灵活多样的体例形式阐释教材内容,既推动了法学教材的多样化发展,又加强了教材对读者学习方法与兴趣的正确引导。它的出版也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多年来对法学教材深入研究与探索的职业体现。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长期以来始终以法学教材的品质建设为首任,我们坚信“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的出版,定能以其独具特色的高文化含量与创新性意识成为集权威性与品牌价值于一身的优秀法学教材。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二版说明
《民法总论》一书自2008年出版以来,承蒙各位读者的厚爱,已形成了比较稳定的读者群体。虽然说自本书出版以来,在民法总论的理论方面变化不大,但有两点也促使作者来修改本书:一是民法典离我们越来越近,对于民法典总则部分的内容也就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而这一点恰恰与民法总论有很大的关系;二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8月11日由其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这一个司法解释中有许多新的规定,也是对多年来理论研究和司法审判成果的总结,该司法解释界定了诉讼时效经过后债权的性质,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同时也为自然之债概念的重新界定奠定了基础。而该书第一版交付出版时该司法解释尚未颁布,因而,有特别修订的必要。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书的修改并没有改变其基本的风格和框架,其仍然本着“体系统一、结构清晰、便于教学、利于接受”的宗旨,力图一直保持其“最受读者喜欢的教科书”的地位。
作者
2012年4月6日
序 言
在民法学中,民法总论是最重要的,也是最不容易理解和掌握的。带有“民法总则”的民法典编排体例是德国人的创造,而“民法总则”是作为“公因式”从民法的各个部分中提取出来的,因而,反映这种“公因式”的民法总则就是整个民法典的灵魂与主线。民法总论是对民法典总则部分的研究,因此,也是民法学的灵魂所在。如果对民法总论没有很好的领会与掌握,对于民法而言,就好像一本书没有被正式地打开一样,对于整个民法体系就有杂乱无章、头绪纷繁的感觉。而德国人在设立“总则编”时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法国民法典式的将各种民法制度“胡乱堆积”的情形。在德国人看来,民法典只有具有了“总则编”,才使得整个民法典具有了“精神与纲领”。而没有总则,在法律天地中的法学家就像“没有罗盘的舵手一样”。[1]可以说,无法律行为,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就无法集中体现,各种制度就像散沙一般。因此,“总则编”的作用就在于提纲挈领地统领整个民法制度。另外,“总则编”模式可以取得唯理化效应。这样立法者就无需为每一项法律行为重新规定其生效要件,避免了运用参引技术。从我国民法的发展历史看,一直是沿用德国的立法模式,无论是学理还是立法,都将总论或者总则作为“开头编”。但是,这种模式,却对初学民法的人产生了不可避免的障碍。由于总则编是从民法的各个制度中提取出来的,因此,在学习中就出现了一个很大的矛盾:是应该先学习民法的各个部分,然后再学习民法总论呢,还是相反?例如,“法律行为”是从合同、遗嘱和婚姻中提取出来的“公因式”,如果先学习民法总论中的“法律行为”,就不得不以合同或者遗嘱为例
写一本好的教科书,始终是每一个教师的梦想。但要做到这一点,实在是不容易。因为教材并不反映最高的研究成果,却要反映最高的教学成果,以什么样的方式将体系化的内容表达出来并能够让学生易于接受,是一门很高的艺术。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笔者始终都以上述标准和目标要求自己。另外,本书许多观点并不一定就是我个人的观点,而是通说,这也是我对教材与专著之区别的理解。所以,我在写作的过程中,始终都保持着十分“克制”的态度,尽量“克己复礼”。也许,有许多细心的读者会发现,在这本教材中的许多观点与我以前的专著是不同的,恳请勿怪。
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得到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及社长李传敢先生的大力支持。十分感谢其给予我的信任,在目前中国的教材多实行“主编制”之时,尝试由一人来写教材,以使体系与风格容易统一,避免矛盾和重复。另外,刘心稳教授对于本书的写作也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在此特表谢忱。帮助我的人还有许多许多,在此难以一一列举,在本书即将出版之际,本人向一贯支持与关心我的人衷心致谢。对于本书存在的错误与不足,希望读者与同仁批评指正,这同样是对我的支持和帮助。
李永军
2008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