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 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法研究小组 编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法研究小组编著.一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10
ISBN 978-7-5109-0302-1
Ⅰ.①中… Ⅱ,①江…②最… Ⅲ,①行政执法一强制执行一法律解释一中国②行政执法一强制执行一法律适用一中国 Ⅳ,①D922. 115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1)第1956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文理解与适用
江必新 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法研究小组 编著
责任编辑 姜 峤 肖瑾璟
出版发行 人民法院出版社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10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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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刷 保定市中画美凯印刷有限公司
经 销 新华书店
开 本 787×1092 毫米 1/16
字数 430千字
印张 23.875
版次 2011年10月第1版 2012年12月第4次印刷
书号 ISBN 978-7-5109-0302-1
定价 58.00 元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主编 江必新
撰稿人(以撰写条文先后为序)
耿宝建:第一、五、七章
蔡小雪:第二章
李涛:第三章
郭修江:第四章
邵长茂:第六章
序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9号主席令当日予以公布,并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重要法律。它的通过和实施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保障和监督行政强制权的行使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政强制立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强制立法旨在解决行政强制的“乱”、“滥”和“软”的问题。经过六年五次审议,本法较好地实现了公民权利保护和行政管理效率的平衡、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平衡;依法合理配置行政强制权,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既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规范、制约和监督,避免和防止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强制手段,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具体来说,《行政强制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统一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规范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细化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和审查标准,全方位构建了对行政强制的监督救济途径。
但也应当看到,在立法过程中,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争议、凝聚共识,力争早日出台,《行政强制法》部分条文特意进行了相对模糊
的规定,还删除了草案中的部分条文,为行政强制实践预留空间。这些立法背景和条文的规定都需要我们在实践中特别予以重视。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对这些问题,紧密结合审判实践,进行深入调研,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行政强制法》,依法审理相关案件,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监督行政强制权的行使,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为了推进本法的贯彻实施,更深刻地领会本法立法背景和立法过程中的争议,准确理解法条规定的含义,我们组织编写了这本书,逐一阐述了我们对法条的理解和在实践中如何适用。本书的特点十分突出,较好地实现了行政强制法理论、行政强制法条文与审判实践的结合,为行政执法和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行政强制法》提供了一个较好的指导平台。每一法条的条文主旨部分主要是对法条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进行简要提示;条文理解部分则重点对条文本身的含义进行解释;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部分则重点将与条文有关的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疑难或者有分歧的问题进行专门解读。
本书的编写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参与编写的全部是长期从事行政审判实践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各撰稿入完成所承担的章节内容后,全书由耿宝建同志进行了初统,最终由我修改、审定。本书内容力求准确,但由于《行政强制法》刚刚颁布,尚未实施,实践中的许多问题还没有显现出来,加之成稿时间较短,本书各作者的学识和水平也有限,所提出的观点仍是一家之言,错漏之处在所难免,诚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江必新
2011年9月28日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文理解与适用 (15)
第一章 总则 (17)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7)
第二条 [行政强制定义] (22)
第三条 [适用范围 (34)
第四条 [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 (38)
第五条 [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42)
第六条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48)
第七条 [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私利] (53)
第八条 [权利救济原则] (55)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61)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61)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 (71)
第十一条 [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 (86)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89)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设定权] (95)
第十四条 [设定行政强制应听取民意] (101)
第十五条 [已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 (104)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10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06)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的条件] (106)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 (112)
第十八条 [一般程序] (119)
第十九条 [紧急请况下实施程序] (126)
第二十条 [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129)
第二十一条 [涉嫌案件的移送] (134)
第二节 查封、扣押 (139)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139)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措施的对象] (144)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措施的程序] (149)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期限] (153)
第二十六条 [查封、扣押财产的保管] (156)
第二十七条 [查封、扣押物品的后续处理方式] (160)
第二十八条 [查封、扣押措施的解除] (165)
第三节 冻结 (170)
第二十九条 [冻结的实施主体、数额限制以及禁止重复冻结] (170)
第三十条 [施冻结的程序以及金融机构协助义务] (176)
第三十一条 [冻结决定书] (179)
第三十二条 [冻结期限] (182)
第三十三条 [解除冻结] (185)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18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89)
第三十四条 [强制执行一般条件] (190)
第三十五条 [先行催告程序] (195)
第三十六条 [陈述、中辩制度] (200)
第三十七条 [强制执行决定] (204)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 (208)
第三十九条 [中止执行] (212)
第四十条 [终结执行] (217)
第四十一条 [执行回转] (219)
第四十二条 [执行和解] (222)
第四十三条 [文明执法] (227)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 (229)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235)
第四十五条 [方口处罚款或滞纳金] (235)
第四十六条 [金钱给付义务的直接强制执行] (240)
第四十七条 [划拨存款、汇款] (246)
第四十八条 [委托拍卖适用《拍卖法》] (250)
第四十九条 [划拨存款、汇款管理制度] (255)
第三节 代履行 (258)
第五十条 [代履行的一般授权及程序] (258)
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规则] (262)
第五十二条 [即时代履行] (266)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69)
第五十三条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条件] (269)
第五十四条 [催告程序和管辖法院] (283)
第五十五条 [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 (287)
第五十六条 [申请受理和不予受理的救济] (290)
第五十七条 [书面审查] (295)
第五十八条 [实质审查] (299)
第五十九条 [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309)
第六十条 [执行费用和执行所得款项处理] (312)
第六章 法律责任 (316)
第六十一条 [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责任] (316)
第六十二条 [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责任] (327)
第六十三条 [侵吞当事人财产的法律责任] (336)
第六十四条 [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的责任] (342)
第六十五条 [金融机构违反冻结、划拨的规定的责任] (345)
第六十六条 [执行款项未划入规定账户的责任] (352)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及其二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违法的责任] (353)
第六十八条 [赔偿和刑事责任] (356)
第七章 附则 (363)
第六十九条 [期限的规定] (363)
第七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视同行政机关] (365)
第七十一条 [施行日期] (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