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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江必新、刘贵祥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著.—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7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
ISBN 978-7-5109-1259-7
Ⅰ.①最… Ⅱ.①江…②刘…③最… Ⅲ.①法院-执行(法律)-案例-中国 Ⅳ.①D926.225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5)第13820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
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
江必新 刘贵祥 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编著
责任编辑:林志农 李安尼 孟 晋
出版发行:人民法院出版社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10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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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销:新华书店
开 本:787×1092毫米 1/16
字 数:400千字
印 张:30.75
版 次:2015年7月第1版 2015年7月第1次印刷
书 号:ISBN 978-7-5109-1259-7
定 价:86.00元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强制执行司法解释解读丛书编辑委员会
编委会主任:江必新 刘贵祥
副 主 任:吴少军 俞宏武 张根大 谭 红
委 员:黄金龙 刘立新 赵晋山 毛宜全
何东宁 于 明 刘 涛 闫 燕
刘雅玲 范向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
主 编:江必新 刘贵祥
副 主 编:俞宏武
执行主编:范向阳
撰稿分工:范向阳 引言、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乔 宇 第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朱 燕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尹晓春 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
王宝道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张丽洁 第十四条
马 岚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徐 霖 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林 莹 第二十二条
序 言
强制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通过对个人自由或者财产加以干涉或者处分,实现债权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进而达到维护社会公序目的的程序。可以说,强制力是执行程序最显著的特征,没有强制力的强制执行是“不发光的灯,不燃烧的火”。但是,在看到强制执行权对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诚信体制等有利一面的同时,也应看到,由于执行权具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和任何其他公权力一样,存在不当使用、甚至滥用的可能。
执行权的违法行使一般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违背执行的谦抑或者适度原则,超越限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滥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手段。二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范围,随意追加、变更案外人为被执行人。三是违反执行程序中对财产权属的形式审查原则,违法对案外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人民群众将前述执行程序中的违法执行问题通称为“执行乱”。“执行乱”现象给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容易使执行程序当事人产生抵触情绪,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
造成违法或者不当执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三:一是立法对执行异议和复议制度的供给不足。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
“没有救济可依的权利是虚假的,犹如花朵戴在人的发端是虚饰。”防止权力滥用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利来制约权力,让每一个利益攸关的主体来监督权力。只有赋予并完善执行行为的相对人救济的渠道和权利,才能防止违法和不当执行行为侵害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利,才能给执行权戴上“紧箍咒”,涂上“防腐剂”,也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执行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一向重视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和案外人异议权的保障。早在本世纪初,在立法对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异议权缺乏规定的情况下,不少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利用执行改革的契机,在执行体制上进行两权分离改革,将执行权区分为执行实施权和
2009年伊始,为了将立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为可操作性的执行程序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即集中业务骨干着手《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起草工作。六年之间,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问计于相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十多次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下级法院的意见和建议,两次与立法机关进行沟通协调,数易其稿,相关条款的弃留一波三折,个中艰辛非亲自参与难以意会。“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执行之清渠,靠的正是这制度的活水源源不断地注入。我们相信,随着这部司法解释的施行,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利将会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无法可依的状况将会得到根本改观,执行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将迈上新的台阶。
为了方便人民法院的干警和其他法律从业人员更准确理解这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凡 例
1.本书中法律法规名称一般使用简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为《民事诉讼法》。
2.本书中下列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使用简称:
续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