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蔡小雪 1954年生,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曾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正局级高级法官。1983年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系。1987年至2014年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工作。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多部重要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专著有《行政审判中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及运用》。合著有《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具体行政行为释论及其合法性审查100例》《国家赔偿法条文释义与专题讲座》《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实务指引》等。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等刊物上发表论文100余篇。
梁凤云 1974年生,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2001年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同年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参与多部重大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专著有《行政诉讼判决之选择适用》《行政公产研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批复答复释解与应用》《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合著有《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国家赔偿法理论与实务》、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指定教材《行政法学》《国家赔偿法教程》等30余部。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比较法研究》《人民司法》《法律适用》《行政法论丛》等刊物上发表论文70余篇。
段小京 1962年生,法学硕士,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1984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同年分配至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长期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工作,参与了多部重要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审理了多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现供职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要负责司法解释清理工作。
图书在版编目
现行有效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解读应用/蔡小雪,梁凤云,段小京编著.—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8
ISBN 978-7-5109-1016-6
Ⅰ.①现… Ⅱ.①蔡…②梁…③段… Ⅲ.①行政诉讼法-法律解释-中国 Ⅳ.①D925.305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4)第174160号
现行有效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解读应用
蔡小雪 梁凤云 段小京 编著
责任编辑 丁丽娜
出版发行 人民法院出版社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10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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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刷 保定市中画美凯印刷有限公司
经 销 新华书店
开 本 787 ×1092毫米 1/16
字 数 882千字
印 张 47.75
版 次 2014年8月第1版 2014年8月第1次印刷
书 号 ISBN 978-7-5109-1016-6
定 价 118.00元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导 言
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性质规范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授权,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正式的、法定的解释。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重述,是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厘清,是对如何适用问题的回应,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正确实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的高度一致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适时开展司法解释清理工作,成为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权威的必要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重视司法解释清理工作,截至2010年已经单独废止了七批167件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两高”还联合废止了41件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2011年4月,“两高”全面开展了对1949年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这一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制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共计3351件。这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除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之外的司法行政管理类文件和人事管理类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仅针对某一具体案件的个案答复,以及由外单位牵头制定的文件。依照司法解释集中清理的甄别标准和方法,此次集中清理中确定1600件文件具有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性质,确定1751件文件为其他规范性文件。按照司法解释集中清理的工作要求,将1600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纳入了集中清理范围,而未将1751件其他规范性文件未纳入此次集中清理范围。
鉴于1980年至1997年这一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尚无统一的司法解释制定样式、文号、程序和标准,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批司法解释。此次集中清理将以最高人民法院名义下发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意见、答复等文件定性为“司法解释”;将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下发的涉及法律适用相关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定性为“司法解释性质文件”。1997年7月1日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
在清理过程中,对确定纳入集中清理范围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根据不同情况作了区别处理:对于超越法律规定范围的、违背立法宗旨或者立法原意的、法律已经修改而司法解释尚未及时作出调整的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并以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保留;将司法解释中存在着部分应当废止、部分仍可适用的情形,考虑到审判工作的需要,不宜全部废止,但暂时难以重新制定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纳入今后修改范畴,修改前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中与现行法律不冲突的部分仍继续适用。
现行有效的行政诉讼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内容较多,既包括了长项司法解释,也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的批复、答复。对于现行有效的长项司法解释,由于内容较多,本书没有采取逐条阐释的方式,而是进行了集中的、专门的阐述。对于行政诉讼批复、答复,本书在筛选后进行了详细阐述。没有进行阐述的批复、答复中,有的内容极为简单,语义清晰无歧义;有的请示的问题因时间久远,虽无不当,但是无进一步阐释的必要;有的已经成为长项司法解释的部分,无独立阐释必要等等。基于以上考虑,本书选择了 81件现行有效的批复、答复进行阐述。这些批复、答复有的涉及重大的法律适用问题、有的涉及不同行政职权之间的交叉问题,有的涉及行政诉讼法的理解问题,有的涉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等等。这些问题绝大多数是行政审判实践中的重大、疑难和复杂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既是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也是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需要。这些批复、答复都是针对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问题作出的,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实务性和指导性,已经成为重要的行政诉讼规则。为了便于读者阅读,批复、答复的内容用楷体字标出。
本书作者参与了绝大多数司法解释的制定,批复、答复的办理和讨
作 者
二○一四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