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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6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
ISBN 978-7-5109-3511-4
Ⅰ.①最… Ⅱ.①最… Ⅲ.①民事诉讼法-法律解释-中国②民事诉讼法-法律适用-中国 Ⅳ.①D925.105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22)第085111号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著
策划编辑 陈建德 兰丽专
责任编辑 丁丽娜 路建华 张 奎 丁塞峨 李 倩
执行编辑 郭 粹 杨晓燕 杨 洁 赵杰琼
出版发行 人民法院出版社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100745)
电 话 (010)67550608(责任编辑) 67550558(发行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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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刷 三河市国英印务有限公司
经 销 新华书店
开 本 787毫米×1092毫米 1/16
字 数 1520千字
印 张 82.25
版 次 2022年6月第1版 2022年6月第1次印刷
书 号 ISBN 978-7-5109-3511-4
定 价 278.00元(上下册)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最高人民法院
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周 强
常务副组长 贺 荣
副 组 长 陶凯元 杨万明 杨临萍 贺小荣 刘贵祥
成 员 (按机构排序)
郭竞坤 董文濮 钱晓晨 XXX 林文学
林广海 王淑梅 刘竹梅 于厚森 韩维中
孔 玲 何东宁 郭 锋 赵晋山 李广宇
胡仕浩 祝二军 马 岩 陈宜芳 郝银钟
高晓力 郃中林 孙晓勇
办公室
主 任 杨万明 刘贵祥
副 主 任 郭 锋 杨永清
成 员 丁广宇 周伦军 陈龙业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执行编委 郭 锋 陈龙业 贾玉慧 牛晓煜
撰稿人名单
(以姓氏笔画为序)
万 挺 王 炜 王朝辉 龙 飞 包剑平
冯文生 司艳丽 仲伟珩 任雪峰 刘 峥
刘 哲 刘小飞 刘慧慧 孙祥壮 杜 军
杜圣杰 李 明 李予霞 李承运 李相波
李盛烨 杨 卓 杨 奕 杨立初 杨永清
吴兆祥 吴凯敏 何 帆 何东宁 沈红雨
宋春雨 张 音 张 颖 张志弘 张雪楳
陈龙业 陈宏宇 邵长茂 林文学 赵风暴
赵晋山 姚宝华 贾玉慧 钱晓晨 高晓力
郭 锋 黄金龙 梅 芳 葛洪涛 蒋家棣
XXX 谢 勇 谢爱梅 潘 杰 潘勇锋
出版说明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先后经历了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年四次修正,民事诉讼规则不断优化完善,对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工作。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专门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2年意见》),切实做好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工作。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正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单行司法解释。2012年民事诉讼法完成第二次修正。这次修法属于“大修”,新增了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举证期限、行为保全、小额诉讼程序等多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的原则、管辖制度、调解制度、证据制度、简易程序、特别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程序均有重大修改。为贯彻实施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发布了《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新旧衔接适用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同时,启动《关于适用〈中华人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诉讼法进行第四次修正。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围绕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程序、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方面对相关内容作出调整,进一步优化了相关程序规则,有效建立了“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此次修法工作,集中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制度成果,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新发展格局将发挥重要作用。为及时贯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2022年初,最高人民法院迅速成立《民事诉讼法解释》修改调研小组开始调研起草工作。本次司法解释修改工作坚持严格依法、需求导向、体系化考量和精简原则,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形成送审稿报审委会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日正式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共有16个条文,主要修改了如下内容:一是修改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涉及简易程序案件审限延长、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
为便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和社会公众准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组织骨干力量对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进行了修订。由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统稿、核稿。本书的修订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准确对标民事诉讼法最新规定。紧紧围绕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以及人民法院繁简分流改革工作最新成果对《民事诉讼法解释》有关内容进行阐释,准确分析新形势下相关司法解释条文的具体内涵和适用要点,确保民事诉讼法得到正确贯彻实施。二是全面融入立法、司法最新成果。2015年以来,立法机关制定、修改了多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也进行了多次司法解释清理工作。特别是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对1949年10月1日以来至2020年5月28日当时有效的全部591件司法解释、139件指导性案例进行逐一清理,废止116件,修改111件,决定对2件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适用。本书在修订过程中对所引用法律、司法解释进行全面更新,同时将近年来审判实践中所取得的最新成果编入其中,增强本书的精准性、指导性和权威性。三是保留司法解释条文的起草背景和具体考量。《民事诉讼法解释》是全国法院集体智慧的结晶,条文的起草背景和具体考量凝聚了先前审判实践对重点难点问题的不同认识以及实现规则统一过程中的各种考量因素。因此,本书在注重更新的同时,也非常重视对原有成果的承继,确保对司法解释条文进行全方位解读,增强本书的理论性和实用性。
《民事诉讼法解释》的修改和本书的修订是有关各方共同努力
编者
二〇二二年五月
凡例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必要时在名称前注明其制定或修改年份。例如,2007年民事诉讼法、2012年民事诉讼法。
二、全文引用法律条文时,一个条文的各个款、项之间不分段、不分行。
三、对于本书以下出现较多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使用缩略语。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本解释或本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简称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简称《民通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简称《92年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1998〕14号),简称《审判方式改革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简称《执行规定(试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简称《合同法解释(一)》。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简称《票据纠纷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简称《担保法解释》。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1](法释〔2001〕8号,2015年7月6日修正),简称《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规定》。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2019年10月14日修正),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15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简称《简易程序规定》。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简称《民事调解工作规定》。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简称《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文书规定》。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简称《拍卖、变卖财产规定》。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法释〔2006〕5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简称《涉外送达规定》。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简称《公司法解释(二)》。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简称《执行程序解释》。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简称《审判监督程序解释》。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5号),简称《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规定》。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2号),简称《回避规定》。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简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规定》。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简称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24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2017年1月16日修正),简称《公布失信名单规定》。
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简称《环境公益诉讼解释》。
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10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简称《消费公益诉讼解释》。
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简称《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
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简称《财产保全规定》。
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
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4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简称《执行担保规定》。
3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6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简称《检察公益诉讼解释》。
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简称《民法典总则编解释》。
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法发〔2007〕9号),简称《发挥诉讼调解作用意见》。
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简称《举证时限规定通知》。
41.《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09〕15号),简称《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通知》。
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简称《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意见》。
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号),简称《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意见》。
4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高检会〔2011〕1号),简称《民行法律监督意见》。
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法〔2012〕116号),简称《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试点方案》。
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号),简称《民事送达意见》。
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法〔2021〕242号),简称《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