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通告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通告


  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权威和法治尊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18年4月20日起开展为期半年的“飓风行动”专项执行活动,全力攻克有能力履行而未履行执行案件,坚决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敦促各被执行人依法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特发布本通告:

  凡在中卫市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均应当于2018年5月5日前自觉到执行法院申报财产,履行法律义务,接受、配合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

  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执行法院将对案件予以结案,并依法屏蔽案件及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解除查封、冻结强制措施等。对于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规避、妨碍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将视其为失信被执行人,一律采取以下严厉措施。

  一、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