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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严肃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
  2018年4月11日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依法及时有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严肃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依法惩治。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二)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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