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重特大事件档案管理办法
(2024年9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公布 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特大事件档案管理,推动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件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特大事件档案,是指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统筹协作的原则。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相关经费做好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建立重特大事件应对管理议事协调机制的,应当将档案部门列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本系统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负责重特大事件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照规定向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负责分管范围内重特大事件档案接收征集、集中保管、编研开发和提供利用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