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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律师协会关于建立阻碍律师执业权利案件线索移送机制的实施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告


    现将《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律师协会关于建立阻碍律师执业权利案件线索移送机制的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试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检察监督履职协作的意见》予以公布。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2024年6月30日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律师协会

    关于建立阻碍律师执业权利案件线索移送机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推进四川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建立阻碍律师执业权利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健全检律协作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阻碍律师执业权利案件的线索移送,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将律师反映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且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线索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办理的行为。

    第三条 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反映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可以将案件线索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律师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律师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三)未依法向律师及时送达法律文书的;未依法告知律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未依法通知律师开庭时间和地点、宣判时间和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等情况的。

    (四)未依法听取律师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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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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