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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保障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决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
和保障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决定


  
(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实施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国家战略,落实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精神和省委决策部署,凝心聚力支持和保障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省各国家机关和各有关方面应当深刻认识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及对提升浙江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意义,按照“上海进一步发挥龙头带动作用,苏浙皖各扬其长”的推进路径,找准浙江定位,发挥浙江优势,高水平全面接轨上海,深化与江苏、安徽的合作交流,推进全省域、全方位、深层次参与一体化,共同把长三角地区建设成为我国发展强劲活跃的增长极、全球配置资源的亚太门户、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更好引领长江经济带发展,更好服务国家发展大局。

  二、要会同上海、江苏、安徽两省一市完善“统分结合、三级运作”合作机制,协调落实国家战略和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要求,健全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等推进机制,定期总结交流合作成果,提出中长期合作工作要点,落实相关行动计划,加强组织实施。

  支持由三省一市共同组建的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发挥其统筹谋划、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作用,提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议题、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区域合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项目。

  三、支持各设区的市与上海、江苏、安徽所辖的市(区)建立合作机制,推进嘉兴全面接轨上海示范区建设,其他设区的市和有关方面发挥各自优势,积极主动融入,深化务实合作,拓展现有成果,打造协作发展新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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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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