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六稳”要求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六稳”
要求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8〕1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落实“六稳”要求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3日


  
关于落实“六稳”要求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当前,国内外发展环境错综复杂,经济运行稳中有变,下行压力有所加大。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7月3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强调,要着力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并对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近期,国务院多次召开常务会议进行专项部署,出台一系列政策举措,提出更加明确的具体要求。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六稳”要求,进一步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重点工作措施:

  一、保民生,稳就业

  1.建立完善稳就业应急机制,重点监测受中美经贸摩擦影响企业就业情况,全面落实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政策,用好各类资金支持受影响企业职工转岗安置。深入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等服务举措。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和基层成长计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南昌海关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健全创业资金连续帮扶机制,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积极发展农村电商。开展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加大就业补贴政策支持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切实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扎实推进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十大攻坚行动,加强“五河两岸一湖一江”全流域生态保护和治理。加快自然资源管理、赣江流域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生态文明考核等体制创新。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深入实施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精准帮扶“十大行动”,认真抓好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问题以及脱贫攻坚过程中各类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省扶贫办牵头负责)

  二、扶实体,稳金融

  5.积极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实施我省第四批22条降成本举措,并抓好已出台的前三批130条降成本政策落地落实,推动政策集成化、具体化、管用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6.拓展领导挂点、干部入企、银企对接、专家问诊、产业联盟等特色帮扶活动范围和内容,健全企业帮扶APP平台,帮助汽车、光伏等重点行业困难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深入实施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研究设立企业上市省级专项引导基金,发掘培育一批优质企业上市项目。大力推广“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银税互动”等金融创新模式,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扩大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政策适用范围,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消费,稳外贸

  8.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3号),抓紧研究出台我省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实施旅游服务、文化消费质量提升计划,创建一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培育一批体育产业基地和户外运动示范区、精品路线、精品项目及精品赛事,推广南昌、新余扩大文化消费试点经验,开展健康产业发展行动,推进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