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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铜川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铜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铜川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智远

  2018年11月25日

  


  
铜川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铜川市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规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事项应符合《铜川市地方立法条例》有关规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政府规章。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定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并具体负责草案审查、组织起草或直接起草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类别名称可以称条例、规定、办法、规则。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第七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活动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立  项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按照立、改、废并举的原则,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向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等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必要时,可以广泛征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立法项目建议。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应于每年11月底前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立项报告;

  (二)立项说明(包括立法目的、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必要性和可行性,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事项,前期调研论证及征求意见情况、起草进展情况等);

  (三)主要依据及其他参考资料;

  (四)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政府规章建议稿。

  区县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建议的,应当对其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起草主体等作出说明。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立法项目建议的研究论证,提出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符合条件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建议,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纳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纳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拟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地方立法权限;

  (二)立法目的明确、依据充分,确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三)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和行政管理的需要。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公布后不得擅自调整。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实施中确需调整规章项目的,起草单位应当提交书面说明,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论证后,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由申请立项的部门负责起草。

  涉及多个部门或者重大、复杂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其中一个部门组织起草或者多个部门共同组织起草,必要时,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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