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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
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浙高法〔2018〕192号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司法局、税务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加强对非法民间借贷的协同治理,有效遏制民间借贷纠纷上升势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民间借贷协同治理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形成了纪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主管机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6日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


  为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实现标本兼治、协同治理,有效遏制民间借贷纠纷上升势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对民间借贷协同治理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并达成共识,纪要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民间借贷协同治理工作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但由于民间借贷存在交易不公开、不规范等特点,容易引发非法集资、高利转贷、虚假诉讼、“套路贷”、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增加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也加剧了执行难。各有关单位要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协同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根据依法治理、分类处理、综合施策的原则,积极构建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共同遏制民间借贷案件高发势头。

   
二、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从严规制职业放贷人的诉讼行为
  针对当前职业放贷高发等实际情况,人民法院要根据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等特征,结合各地实际,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进行重点管理,并每季度向公安、检察机关等协同治理单位通报情况。职业放贷人名录中有公职人员的,应当抄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
  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自职业放贷人名录公布之日起连续三个年度内,该名录上人员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量少于前款第1、2、4项认定职业放贷人标准案件量二分之一的,可以将其从职业放贷人名录上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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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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