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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故意伤害、赌博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厅
关于办理盗窃、故意伤害、赌博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浙检发诉一字[2018]21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全面把握、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案件办理取得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二条 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特别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重大盗窃、故意伤害、赌博等刑事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对于具有累犯、惯犯、职业犯等情节,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要依法严惩,以有效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

  
第三条 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或者系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自首、重大立功以及因亲友、邻里、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般性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对于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应予从宽处理。

  
第四条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情节轻微,依法予以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予以训诚、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参加社区服务、参加公益劳动等非刑罚处罚措施。

  
二、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


  
第五条 盗窃公私财物,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赔、退赃,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一)偷拿他人食品、衣物等价值不大的日常生活用品的;

  (二)农村利用串门偷拿邻居屋内少量财物,且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的;

  (三)以溜门入户的方式盗窃少量财物,且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的;

  (四)扒窃少量财物,且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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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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