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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能的决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能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19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能的决定


  
(2018年10月1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有关要求,着力解决全省行政审批效能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能,结合本省实际,作出本决定。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公民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影响企业、公民办事创业的痛点堵点,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模式,构建更加系统完善、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审批制度体系,推动政府管理创新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最大限度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缩减行政审批时间,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二、推进行政审批集中办理。省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专门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组建省级政务服务实体大厅,行政审批事项进驻大厅统一办理;对设区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市县)行政审批局的职能、审批范围和权限做出统一规范,指导市县行政审批局开展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审批职能调整划转等工作,2019年完成审批职能、审批权限、审批人员全部向行政审批局划转。

  市县行政审批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原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公民再加盖本部门印章,省级有关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公民再提供所在市县其业务对口部门的行政审批和许可手续。

  根据行政相对人到场次数、网上办理情况以及涉及多部门办理的各个环节,各个层级分别编制“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目录,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审批要件、审批流程、审查标准和审批时限等进行规范和细化,压减自由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实行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统一推行审批服务窗口公开办事全流程、公开服务承诺、公开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公开办事结果的“四公开”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不动产登记、市场准入、企业投资、建设工程、运输车辆监管等办理量大、企业关注的重点领域重点审批事项,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要求,逐项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

  消除审批中的模糊条款,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等,应逐一加以明确,不能明确且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上一个审批环节已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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