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
《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质监发〔2018〕8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我局对《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9月30日
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有效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 北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制度;
(二)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等管理事项;
(三)组织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
(四)直接管理行业领域跨度大、归属不明确的技术委员会;
(五)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 北京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分工管理和指导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管理建议和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申请;
(二)指导本行业技术委员会建立所从事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开展标准制修订等业务,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三)负责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监督与考核;
(四)定期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报告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五)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标准化技术机构负责技术委员会日常管理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技术委员会委员管理,并动态更新维护;
(二)提出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初步意见;
(三)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标准体系的建议;
(二)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立项论证、起草、预审、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复审等工作中,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三)协助相关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四)开展或参与本专业领域内标准宣贯、培训,开展标准化咨询、服务等工作;
(五)建立和管理相关标准化工作档案;
(六)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七)承担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来自企业、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验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消费者等。
行业主管部门应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参与本行业技术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由21-39人之间的单数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人。
主任委员由本行业领域权威技术专家担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
第九条 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并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三)所在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