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73号
《沈阳市黑臭水体管理规定》业经2018年8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
市长:姜有为
2018年8月28日
沈阳市黑臭水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水体长治久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黑臭水体治理和水体维护、保持、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黑臭水体管理应当建立长效机制,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综合施策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黑臭水体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黑臭水体治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水体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对黑臭水体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黑臭水体治理;指导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纳入名录水体及排污口的水质监控;负责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纳入名录水体的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监测、入河排污口的统计;负责职能范围内河流的日常管理;
(四)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建成区河道工程保护范围控制线以内垃圾、漂浮物清理;负责职能范围内水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五)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水体周边畜禽养殖行业的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国土、城建、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黑臭水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黑臭水体治理和水体养护的经费来源,并将政府承担的有关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黑臭水体治理和水体养护专项资金。
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体治理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 黑臭水体治理实行河长制管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水体水质、岸线保护负责。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体名称、起始边界、黑臭级别、水质现状、所在区域、责任主体及责任人等,制定和适时调整本市水体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国土、环境保护、建设、城建、行政执法、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共同研究解决黑臭水体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城建、水利、农业等有关部门制定黑臭水体治理总体计划和管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