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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建立检律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建立检律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建立检律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已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会签,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司法厅
  2018年9月11日


  
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建立检律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构建我省检察官和律师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

  1.告知办案流程信息。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知悉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在三日内将接受委托的情况告知案管部门;与当事人解除代理关系后,应当及时告知案管部门。检察机关在案件受理后,案管部门对知悉的律师相关信息,应及时录入检察业务统一应用系统;对律师要求与案件承办人联系的,应及时向其提供承办人联系方式。对诉讼程序、诉权保障等重要事项及相关案件办理进展情况,案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案件程序性信息的网上发布工作,各业务部门做好相关信息的定向推送工作。

  2.告知审查逮捕情况。案件提请逮捕时,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应当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情况,对已经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在审查逮捕环节,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已经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案管部门应当通知案件承办人及时告知。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管部门应当在送达公安机关的同时告知辩护律师;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对已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案管部门应当在送达公安机关的同时告知辩护律师,对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案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执行回执后24小时内告知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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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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