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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8月1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8年8月2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18年7月6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8月2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和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特定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日常工作,指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义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村规民约,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储存、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与生活垃圾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公安、教育、农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各级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对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物业管理、酒店、餐饮、再生资源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九条 鼓励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公益宣传、志愿服务、捐赠、投资等形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运用,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水平。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义务,并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需要,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商务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并将其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按照本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组织建设和配置市政公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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