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2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1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
2018年7月4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经2018年6月1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将《
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6件规章予以废止,不再施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6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附件:1.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2.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附件1
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一、
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
重庆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三、
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200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