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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2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1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
  2018年7月4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经2018年6月1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将《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6件规章予以废止,不再施行。《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6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附件:1.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2.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附件1


  
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一、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重庆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三、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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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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