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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7〕14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6日


  
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以下简称“决策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纳入《东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决策后评估,是指评估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以及其他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决策后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据科学、规范的标准实施。

  第五条决策执行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后评估工作,但对于难以确定决策执行主办单位或者由决策执行主办单位实施不利于决策后评估工作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后评估工作。

  决策执行主办单位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评估机关)组织实施决策后评估的评估计划、实施评估、编制评估报告等评估工作。

  评估机关可以根据评估实际需要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配合。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收到请求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提供其所掌握的相关数据和材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六条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或者决策执行期限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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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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