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我省第五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我省第五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教育局,航空港区发展和统计局、教育局,各高等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主体作用,强化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带动引领示范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590号)精神,我省已组织开展了四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工作,经企业自愿申报,省相关部门联审、实地考察、专家评估、公示等环节,确定公布了我省300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入库培育名单。为进一步发掘我省优质企业资源、激发企业在产教融合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拟开展第五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培育企业范围
  (一)在河南省内注册经营满3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河南省内纳税的企业。
  (二)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的优质企业,现代农业、高端装备、绿色食品、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新型显示和智能终端、5G、新材料及研发设计、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旅游、中医诊疗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
  (三)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四)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五)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建设培育企业条件
  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至少具备以下条件的2项: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
  (二)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年对外开展培训覆盖500人以上。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