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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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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4修正)

  
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公布 根据2020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4年6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航技术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

  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和民航行业标准划定,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施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由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无线电管理、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气象、园林和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相关区(市)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民用航空青岛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民航管理机构)负责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青岛空中交通管理站(以下称民航空管机构)协同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机场管理机构)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安全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民航管理机构、民航空管机构或者机场管理机构举报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隐患和危害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置,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民航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制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图,确定保护区的范围、限高等技术参数,报规划、城市管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机场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及其限高要求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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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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