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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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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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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2024修正)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


  
(2005年4月2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6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2年6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引水、蓄水设施保护

  第三章 水源保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与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用水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黑河引水系统,是指通过黑河引水管渠向城市供水的引水、蓄水设施及水源保护区。

  第三条 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黑河引水系统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黑河供水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区范围内黑河引水系统保护的日常工作。

  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资源规划、农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工作。

  黑河引水系统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黑河引水系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保护资金。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黑河引水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引水、蓄水设施和污染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 引水、蓄水设施保护


  第七条 黑河引水系统的引水设施包括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黑河引水系统的蓄水设施包括水库大坝及其配套设施。

  第八条 黑河引水系统的引水、蓄水设施保护区范围:

  (一)引水管渠及附属设施两侧外延五米的区域;

  (二)引水管渠经过河道的,河道上游一千米下游一千五百米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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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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