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0号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已由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1月18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10日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
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
三、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市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开展协同立法应当经协同各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协同立法的相关要求,参照《
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
五、将第八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注重安排调整事项单一、立法形式灵活的立法项目。”
六、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