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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珠海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治扬尘污染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珠海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监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道路管线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矿山开采作业、养护绿化工程、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作业、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运输与堆存、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等活动中以及因土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防治扬尘污染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协调和督促各区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治扬尘污染工作,将防治扬尘污染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并将防治扬尘污染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制定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和长效管理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防治扬尘污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防治扬尘污染工作。

  第五条 公安交警、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及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共同开展扬尘污染监督管理工作: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活动、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维修、城市公共绿化作业、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违反城乡规划的建(构)筑物拆除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进出车辆污染道路产生的扬尘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矿山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和已入库的储备建设用地及计划出让或划拨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活动和使用裸地停车场扬尘污染防治,以及公路的清扫保洁和绿化工程、绿化作业、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用地、港口码头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活动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运输车辆洒落渣土垃圾、违反禁行限行区域和时间通行等违法行为行使相关处罚职能。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扬尘污染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争议,由对应各级人民政府研究并依法确定。

  第六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智慧化、信息化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智慧工地监管系统、公安交警部门通过路面视频监控系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运输车辆GPS定位系统以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其他监管系统,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获取扬尘污染数据的,应当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数字城管部门。
  数字城管部门应当综合各部门推送的信息,利用已建成的扬尘污染监控网络,将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纳入网格化管理。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适时分析城市环境大气颗粒物浓度变化情况,及时通报大气颗粒物浓度异常情形或扬尘污染隐患区域。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隐患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

  
第二章  防治扬尘污染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在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等文件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的评价内容和防治措施。
  (二)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实行单列支付,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对暂时不能开工的施工工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三)监督施工单位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落实合同约定的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将扬尘污染防治内容纳入工程监理合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施工期间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理,并监督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三)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减少施工作业过程扬尘污染,并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四)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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