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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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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4〕1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27日

  
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切实提升我省矿山本质安全水平,以高水平矿山安全保障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第774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以下措施。
  一、坚持系统化治理
  (一)严格矿山和尾矿库准入。新建和改扩建后煤矿产能不得低于30万吨/年。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各地应严格实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参与新建非煤矿山联合选址制度。新设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新建建筑石料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方式。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严禁新建“头顶库”和“头顶库”加高扩容。除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以外,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全省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
  (二)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严格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矿山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的,原则上不得审批安全设施设计。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特殊情况应严格论证。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应当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设计规范设计。
  (三)分类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各地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排查梳理矿山“三个一批”(关闭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升级改造一批)清单,逐一明确完成时限,并报送省安委办。对列入关闭退出清单矿山企业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一依法做出关闭决定,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注销相关证照,不得再办理相关证照登记等手续。对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的矿山,灾害严重且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开采价值低、采空区等固有风险大且灾害后果严重的非煤矿山,无法通过整顿提升或者整合重组达到现有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标准的非煤矿山,无法通过整顿提升实现正规开采的非煤露天矿山,积极引导退出。鼓励市县政府出台矿山关闭退出奖补措施。
  (四)严格尾矿库闭库销号和回采利用。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排尾作业、停用超过3年或者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应当在1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报省应急管理厅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销号并明确管理单位,不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尾矿库回采应当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出具治理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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