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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罪错和被侵害未成年人精准预防办案规范(试行)》等系列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罪错和被侵害未成年人精准预防办案规范(试行)》等系列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检发办字〔2023〕37号


  
各基层检察院、市检察院各相关部门: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罪错和被侵害未成年人精准预防办案规范(试行)》《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涉案困境未成年人专业干预工作指引(试行)》《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涉案未成年人网络侵害专业干预工作指引(试行)》《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涉案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和社会成长环境治理专业干预工作指引(试行)》《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涉案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专业干预工作指引(试行)》以及《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和反家暴专业干预工作指引(试行)》已经2023年3月9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第七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罪错和被侵害未成年人精准预防办案规范(试行)

  2.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涉案困境未成年人专业干预工作指引(试行)

  3.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涉案未成年人网络侵害专业干预工作指引(试行)

  4.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涉案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和社会成长环境治理专业干预工作指引(试行)

  5.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涉案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专业干预工作指引(试行)

  6.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和反家暴专业干预工作指引(试行)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23年4月6日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罪错和被侵害未成年人精准预防办案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四大检察一体化办理的专业化、规范化、系统化水平,全面融入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保护,开展罪错和被侵害未成年人精准预防,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精准预防定义】精准预防是指检察机关立足刑事案件办理,在做精做深精准帮教、精准保护,全面开展罪错和被侵害未成年人个案特殊预防的基础上,系统性精准总结未成年人罪错和被侵害的家庭、学校、社会原因,运用大数据思维,通过案件化办理,发挥四大检察融合式办理的优势,推动未成年人社会治理现代化,并在个案办理中不断验证治理效果,持续提升法律监督效能,不断完善未成年人国家监护法律制度体系。

  第三条【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精准预防工作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第四条【督导不替代】精准预防工作应当立足法律监督定位,坚持督促不越位、督导不替代,助推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尽责,实现监督效能的最大化。

  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督促履职。可以协作推进,但不能包办代替具体工作。

  第五条【一体化办理】精准预防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的优势,统筹发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综合运用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情况通报、工作协调等方式开展立体化全方位监督。

  第六条【联动原则】精准预防工作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人大、政法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妇儿工委等领导机构报告专项行动的部署开展情况,听取工作意见。加强与公安、法院、关工委、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的协作配合,同步通报工作情况,形成合力。

  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设,认真履行成员单位职责,完善与相关部门的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案件通报、联席会议、信息交流、专业咨询等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机制。

  第七条【综合治理社会化】精准预防工作立足检察职能,以推动行业治理、社会治理为目标,持续改善罪错和被侵害未成年人不良的社会环境,推动构建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体系。

  检察机关应当立足检察职能,联动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各类社会专业主体、慈善公益组织等社会专业力量,推动孵化培育专业队伍,推动未成年人保护行业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发展,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为检察监督履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推动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推动未成年人国家监护法律制度体系的持续完善。

  
第二章 特殊预防


  第八条【精准帮教特殊预防】检察人员应当将涉罪未成年人全覆盖纳入智慧未检精准帮教系统,严格按照精准帮教深圳标准开展精准帮教,降低其社会危险性,消除其致罪原因,努力确保回归社会的涉罪未成年人在结案后三年不再犯,实现涉罪未成年人个案特殊预防。

  第九条【精准帮教溯源一般预防】检察人员在精准帮教过程中,除按照精准帮教深圳标准的要求,从认知偏差、行为偏差、情绪管理、关系管理、心理创伤等方面查找并消除涉罪未成年人个体致罪原因外,应当指导司法社工,重点从以下方面查找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原因,为类案监督、社会治理搜集数据:

  (一)困境未成年人救助、校园周边治理、心理健康监测、临时监护实施、长期监护开展等政府保护存在的问题;

  (二)网络侵害、网络沉迷、网络欺凌、网络不良信息、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媒体等网络保护存在的问题;

  (三)不良信息、旅馆、娱乐场所管理、烟酒售卖、雇佣童工、前科查询等社会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四)校园欺凌、性侵预防、困境学生救助、校园安全等学校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五)家庭教育指导、监护职责履行、家暴干预等家庭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精准保护特殊预防】检察人员应当将被侵害未成年人全覆盖纳入智慧未检精准保护系统,严格按照精准保护深圳标准开展精准保护,消除其被侵害原因,努力确保被侵害未成年人不被再次侵害或侵害他人,实现被侵害未成年人个案特殊预防。

  第十一条【精准保护溯源一般预防】检察人员在精准保护过程中,除按照精准保护深圳标准的要求,从被侵害未成年人个体、家庭等方面查找并消除被侵害原因外,应当指导司法社工,参照本规范第九条规定,查找导致未成年人被侵害的社会原因,为类案监督、社会治理搜集数据。

  
第三章 一般预防


  
第一节 一案双查


  第十二条【一般预防范围】精准预防的一般预防工作,立足检察办案,从司法保护溯源上游五大保护中未成年人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四大检察融合式案件化办理监督履职和专业引领为手段,将司法保护全面融入上游五大保护,通过完善上游保护机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被侵害。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融入政府保护。支持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有效运行,重点推动困境儿童救助、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干预、临时监护实施、长期监护开展等保护工作机制的完善。

  (二)融入网络保护。提高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重点推动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网络不良信息影响、网络直播及其他网络产品侵害、网络欺凌等保护工作机制的完善。

  (三)融入社会保护。开展未成年人社会成长环境治理,重点推动临界预防、专门教育、旅馆及娱乐场所依法接待未成年人、涉未成年人产品符合安全标准、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禁止非法雇佣童工、涉未成年人行业入职查询等保护工作机制的完善。

  (四)融入学校保护。参与校园安全综合治理,重点推动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强制报告、禁止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违法开除学生,预防校园欺凌、维护校园安全等保护工作机制的完善。

  (五)融入家庭保护。提升家庭保护质效,重点推动家庭教育分级干预,预防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或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吸烟、饮酒、赌博、流浪乞讨、网络沉迷,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接受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服务等监护侵害或监护失职等保护工作机制的完善。

  第十三条【一案双查】检察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查清犯罪事实,依法对刑事案件作出处理的同时,应当指导司法社工,按照本规范要求,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等方面,全面系统性查找未成年人涉罪或被侵害的原因,查找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缺陷与不足。

  检察人员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社会观察员反馈、调查研究、媒体报道等途径发现涉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利益、公共利益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全面系统性查找原因。

  第十四条【原因分级】检察人员对查找到的引发刑事案件的原因和现象,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级分类:

  (一)教唆犯罪、饮酒斗殴、酒店、KTV等特定场所违法接待等重大直接原因;

  (二)家庭暴力、抽烟赌博、网络沉迷等一般直接原因;

  (三)家庭环境、社区环境、朋辈影响、学校环境、网络环境等间接原因。

  第十五条【监督分类】检察人员对查找到的引发刑事案件的原因和现象,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相应的情形分类开展监督:

  (一)罚则和监管部门清晰的,应当启动精准预防工作,进一步核实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状况,视情况采取纠正违法、类案监督、检察建议、约谈、行业治理等监督措施;

  (二)罚则清晰但监管部门责权不清的,可以进一步核实相应的监管部门,视情况开展现场调查、联合约谈等监督工作;

  (三)罚则和监管部门均责权不清的,可以通过向党委、人大、未成年人保护领导小组等相关部门报告,协同相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文书审查】检察人员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精准帮教、被侵害未成年人精准保护时,应当在第一次审查起诉期限内通过以下途径审查引发刑事案件的上游原因或现象,并记入审查报告中:

  (一)各类法律文书;

  (二)讯问笔录、询问笔录;

  (三)现场勘查笔录;

  (四)其他卷宗材料。

  第十七条【办案审查】检察人员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精准帮教、被侵害未成年人精准保护时,应当在以下环节注重审查引发刑事案件的上游原因或现象,并记入审查报告中:

  (一)开展讯问;

  (二)询问被害人、证人;

  (三)巡回检察;

  (四)帮教、保护;

  (五)其他环节。

  第十八条【延伸发现】检察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当通过以下途径审查引发刑事案件的上游原因或现象,并及时记入审查报告中:

  (一)其他业务部门移交的线索;

  (二)异地帮教、保护协作;

  (三)相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

  (四)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交流;

  (五)相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调研;

  (六)新闻媒体报道、网络信息传播;

  (七)其他相关途径。

  第十九条【协同发现】检察人员应当督促司法社工在开展精准帮教、精准保护过程中,注重在以下环节排查引发刑事案件的上游原因或现象,重点排查过往经历原因:

  (一)帮教、保护准备时,从法律文书等材料查找;

  (二)讯问、询问介入时,从涉案未成年人及亲属等方面查找;

  (三)社会调查时,从涉案未成年人成长经历及当前环境等角度查找。

  在精准帮教、精准保护过程中,应当注重在以下环节排查引发刑事案件的上游原因或现象,重点排查当前动态的原因:

  (一)查找精准帮教点、精准保护点;

  (二)制定精准帮教计划、精准保护计划;

  (三)实施精准帮教、精准保护;

  (四)精准帮教、精准保护效果评估;

  (五)精准帮教、精准保护后续跟踪;

  (六)其他精准帮教、精准保护环节。

  发现司法社工未开展、未记录、记录不完整的情形,应当督促司法社工及时补正。

  第二十条【原因记录】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应当对发现的引发刑事案件具体原因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以及当时处理应对的经过和结果等情况在审查报告中列明。

  对于引发刑事案件的上游现象,应当记录如下信息:

  (一)具体内容;

  (二)时间、地点、具体场所名称等;

  (三)具体经过、消费凭证等;

  (四)其他应该记录的内容。

  
第二节 类案总结


  第二十一条【线索积累】检察人员应当定期将一案双查的情况汇总,按照本规范第十四条规定分级分类。

  【类案评估】检察人员对于引发刑事案件的原因,应当及时进行全面分析评估,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精准预防准备工作:

  (一)了解具体原因的共性特点;

  (二)了解相应的主管职能部门执法存在的问题、困难;

  (三)分析、制定帮助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方案;

  (四)其他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行业调查】检察人员对于问题较多的重点行业,为预防未成年人罪错和被侵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行业调查,全面了解行业的运行情况:

  (一)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数据;

  (二)相关行业基本数据、问题调查;

  (三)相关行业造成未成年人不良影响的常见问题;

  (四)走访相关行业一线人员、消费群体等;

  (五)咨询相应的专家、公益观护员等专业人士;

  (六)其他行业情况。

  检察人员对于汇总的相关重点行业的数据,确有必要的,可以依法予以调取。

  第二十三条【法律研判】检察人员对于汇总的相关重点行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从以下角度进行研判: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标准;

  (三)行政复议部门、行政诉讼部门的相应标准。

  检察人员可以通过电话、会谈等多种方式了解相关法律适用标准,明确精准预防工作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标准。

  第二十四条【精准预防点】检察人员对于上述行业数据,应当结合其他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围绕预防未成年人罪错和被侵害的目标,按照具备可行性的原则,从以下方面确定相关行业的精准预防点:

  (一)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业共性问题;

  (二)行业执法标准问题;

  (三)行业执法机制问题;

  (四)行业管理机制问题;

  (五)其他存在影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精准预防措施】检察人员对汇总的线索,应当按照未检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相应办案规范,评估精准预防案件化办理的措施:

  (一)审查是否涉及未成年人个人民事权益被侵害的情形;

  (二)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个案行政行为不当的情形;

  (三)审查是否存在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情形;

  (四)审查行政执法机制是否存在缺失可能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形;

  (五)审查相应主体是否需要开展企业合规、行业合规建设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精准预防计划】检察人员应当围绕精准预防目标,制定四大检察融合式案件化办理的计划,精准预防计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明确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合规建设融合一体化办案标准和整体计划;

  (二)前期调查、沟通座谈、问题磋商、协作共建等计划;

  (三)精准预防的实施期限、预期目标、推进步骤、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计划;

  (四)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现行法律相关规定的落实、执法机制的完善、行业合规引导等计划;

  (五)精准预防的效果评估机制;

  (六)精准预防的验证跟踪机制;

  (七)其他精准预防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一体化办理计划】基层检察院未检部门对于涉及全市普遍的或者具有全市影响力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市检察院未检部门报告。经审核,由市检察院根据精准预防开展条件制定一体化工作计划:

  (一)开展条件不够成熟的,由上报基层检察院开展试点工作,制定精准预防试点计划,市检察院予以必要的指导;

  (二)具备在多个基层检察院开展条件的,由多个基层检察院分别制定精准预防计划,市检察院予以统筹指导;

  (三)具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条件的,由市检察院统一部署,采取全市一体化方式推进。

  
第三节 案件化办理


  第二十八条【“四检合一”案件化办理】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发现上游保护机制存在问题的,应当与相应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等协作,根据行业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的需要,按照情形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和合规建设等一体化方式开展检察监督,推动上游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完善,预防罪错和被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生。

  符合立案监督办理条件的,应当根据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合规建设等相应的办案规则,依法进行立案,开展案件化办理。不符合立案监督办理条件的,可以采用治理类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未检刑事检察】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发现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可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在刑事案件中发现的线索,符合追捕追诉情形的,应当予以追捕追诉;

  (二)在刑事案件中发现的线索,不符合追捕追诉情形的,应当将线索移交给有相应职责的侦查机关,开展后续跟进工作;

  (三)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第三十条【未检民事检察立案审查】检察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对于未成年人民事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应当依申请或依职权开展立案审查,核实以下内容:

  (一)被侵害的民事权益类型;

  (二)侵害主体;

  (三)侵害发生的时间及诉讼时效;

  (四)法律责任;

  (五)其他应当开展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未检民事检察】检察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符合未检民事检察监督条件的,应当依法开展诉讼监督、民事督促、支持起诉等工作。

  检察人员发现未成年人民事权益被侵害,其监护人或其他保护义务主体未代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可以督促、支持起诉。检察人员应当向被侵害未成年人亲属充分释明向侵权主体主张物质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合法权利,释明有关保密的相关规定、流程,有效消除未成年人及其亲属对于隐私泄露等的疑虑,保障未成年人的民事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民事督促、支持起诉线索来源】民事督促、支持起诉的线索来源包括:

  (一)当事人申请;

  (二)在履行其他法律职责中发现;

  (三)劳动保障部门、团委、妇联、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移送;

  (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工机构、公益组织等社会机构移送;

  (五)其他途径。

  第三十三条【民事督促、支持起诉】检察人员对涉案未成年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开展民事督促、支持起诉工作:

  (一)因侵权行为陷入经济困境而无法提起侵权诉讼的;

  (二)因侵权行为陷入精神困境而无法提起侵权诉讼的;

  (三)因调取证据等存在客观困难致使无法提起侵权诉讼的;

  (四)其他需要督促、支持起诉的。

  第三十四条【申请支持起诉】涉案未成年人本人、亲属以及司法社工等未成年人保护主体申请支持起诉的,应当提交支持起诉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对于提出支持起诉的申请,检察人员应当在七日内完成立案审查工作。立案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处理决定。对于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支持起诉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支持起诉的决定;应当终结审查的,依法作出终结审查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支持起诉方式】检察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民事支持起诉:

  (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协助申请法律援助;

  (三)协助提供、依法调取相应证据;

  (四)提起支持起诉;

  (五)出庭支持起诉;

  (六)其他民事支持起诉方式。

  第三十六条【诉讼请求审查】检察人员提起支持起诉、出庭支持起诉的,应当对下列支持起诉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

  (一)诉讼请求是否超过民事诉讼时效;

  (二)诉讼的管辖权是否属于同级法院;

  (三)侵权人的身份信息是否清晰;

  (四)诉讼请求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诉讼请求的金额是否有对应的事实和证据;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法律释明、建议修改,对于经法律释明后请求人仍然不愿意修改诉讼请求的,可以仅支持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或不予支持起诉。

  对于已经支持起诉,请求人变更诉讼请求存在前款情形的,可以仅支持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或撤回该项诉请的支持起诉。

  第三十七条【调取证据】检察人员办理支持起诉案件,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且对案件处理有重大影响的证据,检察人员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调取以下证据:

  (一)侵权事实的相关证据;

  (二)侵权人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

  (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相关证据;

  (四)其他相应证据。

  第三十八条【协助收集证据】对于被侵害未成年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检察人员可以协助收集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一)被侵害前后的精神状态变化情况;

  (二)司法社工及心理咨询师等出具的相关调查、评估、干预档案;

  (三)精神康复的病历、鉴定结论等材料;

  (四)精神康复继续治疗、康复情况的评估材料;

  (五)相关资质单位或机构出具的相关评估鉴定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刑事案件材料的运用】检察人员对于需要刑事卷宗中相应的证据作为支持起诉证据的,应当维护涉案未成年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一)涉及侵权事实、侵权责任的相关证据,可以连同支持起诉书一并送达法院。如相应证据材料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或属于可能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建议法院不公开审理,按照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相关规定处理。

  (二)涉及侵权损害后果等证据,因被害人一方诉讼需要,可以许可被害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印。对于其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隐私的,可以要求被害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书,按照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未检民事督促、支持起诉立案名称】未检民事检察督促、支持起诉立案的名称应包含被害人姓名、侵权主体、侵权案由等信息,按照被害人姓名诉侵权主体侵权案由督促、支持起诉案的格式命名,并标注“(未检)”字样。

  第四十一条【督促、支持起诉的协同】检察人员开展督促、支持起诉工作,应当结合司法社工开展精准帮教、精准保护的前期评估、计划实施、效果评估、后续跟踪等主要环节开展,促进精准帮教、精准保护目标的实现。

  检察人员可以指导司法社工协助开展督促、支持起诉的准备工作,联动法律援助、公益服务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协同开展,共同维护涉案未成年人的民事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督促、支持起诉结果】检察机关督促有关组织和个人起诉,有关组织和个人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继续支持起诉。

  对于诉讼过程中因为原告撤回起诉或者证据发生明显变化致使不符合支持起诉情形的,应当撤回支持起诉。

  第四十三条【未检行政检察】检察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发现行政机关存在不履职或者不正确履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符合未检行政检察监督条件的,应当依法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工作。

  第四十四条【行政检察监督条件】检察人员开展行政检察监督的条件如下:

  (一)相应违法行为与刑事案件存在密切因果关系;

  (二)有明确的行政处罚罚则;

  (三)有明确的违法主体、执法主体;

  (四)其他相应的条件。

  对于相应违法行为与刑事案件虽不存在密切因果关系,但与检察业务存在关联关系,且存在明显不当并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密切相关,具有检察监督必要性的,可以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工作。

  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主体竞合】检察人员对相应事项存在二个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均有执法权或者存在执法权界定不清晰的,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相应的执法部门联合会商,明确执法协调工作;

  (二)向同级政法委请示,请求协调;

  (三)向同级人大请示;

  (四)邀请人大代表、专家等参与论证;

  (五)以其他合适方式明确管理责任。

  第四十六条【行政检察监督类型】检察人员应当根据以下不同情形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工作:

  (一)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违法行为处罚不当的,可以开展个案行政检察监督立案;

  (二)行政机关存在较为普遍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罚不当,未涉及不特定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可以开展类案行政检察立案监督;

  (三)行政机关存在较为普遍行政违法行为处罚不当,涉及不特定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可以开展未检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监督。

  第四十七条【未检行政检察监督立案名称】未检行政检察监督立案的名称应包含被监督的行政主体、具体行政对象等信息,按照被监督行政主体对具体行政对象行政行为行政检察监督案的格式命名,并标注“(未检)”字样。

  第四十八条【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检察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工作:

  (一)发出检察建议;

  (二)发出书面磋商函;

  (三)召开协调会;

  (四)召开听证会;

  (五)其他方式。

  第四十九条【行政检察监督结案】检察人员对于开展的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应当在审查报告中列明以下情形: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书面报告等回复;

  (三)制定相应的执法指引、执法机制;

  (四)其他相应执法反馈。

  检察人员对于行政机关未及时回复或者未依法整改的,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同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政法委、人大等报告。

  第五十条【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评估】检察人员对未检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开展立案评估,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评估侵害公共利益的程度:

  (一)涉及的不特定未成年人人数;

  (二)涉及的区域范围;

  (三)涉及的经营主体数量;

  (四)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种类、危害后果等;

  (五)社会不良影响程度;

  (六)持续的时间长短;

  (七)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未检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名称】未检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的名称应包括侵害公共利益的主体、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等信息,按照侵害公共利益的主体和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民事公益诉讼案的格式命名,并标注“(未检)”字样。

  第五十二条【未检民事公益诉讼调查】检察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未检民事公益诉讼调查:

  (一)现场调查;

  (二)调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三)制作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四)提取鉴定意见、专家意见、勘验笔录等;

  (五)约谈、座谈等;

  (六)召开听证会;

  (七)其他符合公益诉讼规则的方式。

  第五十三条【民事公益诉讼的跟进】检察人员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应当定期跟踪、主动了解涉案主体的改进措施及相应成效,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十四条【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结案】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诉前结案:

  (一)落实整改措施,避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

  (二)制定相应规范制度,有效预防违法行为的;

  (三)经过跟踪评估,违法行为得以有效避免的;

  (四)经过整改,社会危害性明显降低,不再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

  (五)其他符合结案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诉前结案报告】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符合诉前结案要求的,应当在审查报告列明以下内容:

  (一)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二)采取的监督措施;

  (三)侵害公共利益情形的消除情况;

  (四)监督措施的有效性及不足;

  (五)其他内容。

  审查报告列明相关内容的,应当将相关材料、书面回复等一并存档附卷。

  第五十六条【未检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名称】未检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的名称应包括行政机关、相关行业等信息,按照行政机关和具体行业行政公益诉讼案的格式命名,并标注“(未检)”字样。

  第五十七条【未检行政公益诉讼调查】检察人员办理未检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开展下列公益诉讼调查:

  (一)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执法、诉讼卷宗等材料;

  (二)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人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四)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五)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翻译;

  (六)勘验物证、现场;

  (七)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

  第五十八条【调查协作】检察人员开展调查工作,可以邀请以下人员协助或共同参与:

  (一)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特约监督员;

  (四)公益观护员;

  (五)其他合适人员。

  第五十九条【问题沟通】检察人员可以就前期调查的以下情况以面谈、会议、检察建议、磋商函等方式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争取行动共识:

  (一)未成年人涉罪或被侵害的情况;

  (二)未成年人涉罪或被侵害与相关问题的因果关系;

  (三)相关问题存在的行业性疏漏;

  (四)相关问题存在的执法不足;

  (五)其他需要沟通的问题。

  第六十条【落实计划】检察人员在与相应职能部门沟通问题的过程中,应当针对精准预防事项的目标、原因、执法标准、法律适用、落实计划、预期目标等进行充分协商,争取达成共识,确保精准预防的落实和取得实效。

  第六十一条【协同推进】检察人员在与相应职能部门协同履职的过程中,应当注重以下方面的落实推进:

  (一)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二)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的落实方案;

  (三)共同完善执法机制;

  (四)制定行业合规方案;

  (五)其他协同推进事项。

  第六十二条【公益诉讼听证】检察人员在一体化审查公益诉讼案件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检察人员召开听证会,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公益观护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等其他社会人士担任听证员。

  其他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办理中,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召开听证会。

  第六十三条【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结案】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诉前结案:

  (一)落实整改措施,执法到位;

  (二)制定相应规范指引,规范执法行为;

  (三)完善执法流程,形成执法闭环;

  (四)其他符合结案的情形。

  第六十四条【诉前结案报告】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符合诉前结案要求的,应当在审查报告列明以下内容:

  (一)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二)采取的监督措施;

  (三)监督效果;

  (四)其他内容。

  审查报告列明相关内容的,应当将相关材料、书面回复等一并存档附卷。对于不符合诉前结案条件的,应当按照相应规则开展监督工作。

  第六十五条【企业合规建设】检察人员对于涉案企业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启动企业合规审查:

  (一)存在违法行为引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

  (二)存在违法行为次数较多的;

  (三)存在违法情形时间较长的;

  (四)企业相应的管理规范空缺或者落实不到位情形较为普遍的;

  (五)企业相关人员对违法行为认识不足的;

  (六)具有其他相应情形的。

  第六十六条【未检企业合规立案名称】未检企业合规立案的名称应包含企业名称、违法行为等信息,按照企业名称和违法行为企业合规案的格式命名,并标注“(未检)”字样。

  第六十七条【企业合规主要流程】企业合规开展的主要流程如下:

  (一)开展调查;

  (二)合规释明;

  (三)合规承诺;

  (四)合规计划评估;

  (五)成立第三方监管机构,启动合规;

  (六)中期评估、调整;

  (七)终期合规效果评估、考核;

  (八)结案及跟踪反馈。

  采取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简式合规建设的,按相关程序进行。

  第六十八条【合规调查】检察人员对于可能开展合规整改的涉案企业,可以开展下列调查:

  (一)查明企业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基本情况;

  (二)查明违法行为与企业合规建设缺失的因果关系;

  (三)查明企业是否具有主动开展合规建设的意愿;

  (四)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

  第六十九条【合规释明】检察人员对于可能具备合规整改条件的企业,可以开展以下释明工作:

  (一)释明企业合规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

  (二)释明合规的主要流程;

  (三)释明企业合规的预期目标和后果;

  (四)其他需要释明的内容。

  第七十条【合规承诺】检察人员对于符合开展企业合规条件的企业,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书面合规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积极配合调查;

  (二)采取赔偿等补救措施;

  (三)制定合规计划并实施;

  (四)定期汇报合规开展情况;

  (五)接受第三方监管人的监督考察并支付相应费用;

  (六)积极配合检察机关针对合规计划开展的各项监督考核、评估工作;

  (七)承诺接受跟踪评估;

  (八)其他必要事项。

  第七十一条【评估启动】检察人员根据以下情形评估是否开展合规工作:

  (一)违法行为及后果;

  (二)涉案企业合规意愿、态度;

  (三)合规建设预期效果;

  (四)约谈释明情况;

  (五)其他因素。

  第七十二条【合规计划】企业应当制定详尽的合规计划。合规计划应当明确拟采取的措施、核心达标指标等。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至十二个月,最少不低于三个月,从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检察人员应当对合规计划进行评估审核,必要时可以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开展评估审核。经评估审核,合规计划措施明确、安排具体、机制健全,符合开展企业合规工作条件的,检察人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批后,决定对涉案企业开展合规监督考察,并报合规工作办公室备案。

  检察机关可以启动第三方监管机制,从第三方监管库等途径选取专业机构或个人,参与涉案企业合规监管。

  第七十三条【实施、中期评估、调整】检察人员开展企业合规工作,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督促企业定期提交合规建设进度报告;

  (二)邀请第三方对企业合规推进情况制作书面合规考察报告,对于出现明显违反合规计划的,应当及时予以约谈反馈;

  (三)开展企业合规中期评估,对于有效措施及时予以提炼完善,对于效果不明显或者未起到预期效果的措施及时予以调整;

  (四)根据企业合规推进的效果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或者缩短考察期,对于明显不落实合规计划的,应当提前中止合规工作;

  (五)其他监督工作。

  第七十四条【终期效果评估、考核】检察人员对于企业合规工作应当从以下方面开展终期效果评估、考核:

  (一)合规计划落实情况;

  (二)定期反馈及调整情况;

  (三)企业合规整改数据、目标达标情况;

  (四)企业合规自身总结报告;

  (五)第三方出具的考察报告;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第七十五条【企业合规结案】检察人员对于开展企业合规工作,经评估效果,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一)核心指标达到预期效果,实现预期目标的,检察机关应当评定企业合规合格,对于效果比较明显的,可以通过座谈会、发布会等方式对合规工作进行肯定;

  (二)核心指标未达标但接近预期目标,且具备达标可能性的,可以通过延长考察期继续开展合规工作;

  (三)核心指标明显未达标且不具备达到预期目标的可能性的,应当作出合规整改不合格的评定。

  第七十六条【联合开展】检察人员开展企业合规工作的,可以邀请企业相关主管职能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联合开展企业合规工作。

  邀请相关主管职能部门或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企业合规的,一般应当在制定企业合规计划之前。如确有必要,可以在企业合规开展过程中邀请共同参与。

  第七十七条【行业合规】对于特定行业,检察机关可以参照企业合规流程开展行业合规工作,推进行业标准规范化建设。

  对于检察机关通过案件办理等发现的其他企业或者相关行业存在企业合规或行业合规需求,向检察机关申请开展企业合规或行业合规工作的,可以参照企业合规流程开展合规工作。

  
第四节 制度建设


  第七十八条【职能协作】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存在问题的,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明确具体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通过检察建议、磋商函、座谈等多种方式,协助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动相应职能部门协作解决。

  第七十九条【综合治理】对于存在机制性缺失或者不足的问题,应当与对应职能部门共同排查问题堵点、难点,通过构建下游溯源上游、验证上游机制改善成效的治理闭环,形成系统性协作机制,共同推动行业治理。

  第八十条【专业引领】检察人员在与相应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等协作过程中,应当联动司法社工等专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和人员,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与其他社会主体密切协同,共同推进个案和类案问题的解决。

  第八十一条【个案管理】检察人员对于制度建设中需要对相关个案开展个案管理的,可以指派司法社工作为个案管理人,协作其他专业主体,按照个案管理的专业方法,开展专业干预,促进问题化解,总结规范性经验。

  第八十二条【专业干预】检察人员对于存在系统性机制问题的,应当联动司法社工充分发挥精准帮教、精准保护的专业优势,与相应职能部门共同完善介入、评估、干预、再评估的协作流程,推进规范化、标准化的干预体系建设。

  第八十三条【制度建设】检察人员应当通过“四检合一”案件化办理,开展下列工作,推动未成年人保护职能部门完善执法机制,构建执法闭环,实现精准预防的长效机制:

  (一)制定执法指引;

  (二)建立效果评估指标体系;

  (三)形成定期联席会议等信息共享交流机制;

  (四)形成其他制度建设成果。

  第八十四条【行业合规治理】检察人员应当通过“四检合一”案件化办理,与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共同开展行业合规治理,形成行业合规长效发展机制。

  第八十五条【精准普法机制】检察人员应当通过“四检合一”案件化办理,推动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聚焦检察职能,有针对性地开展精准普法工作,以共建共治共享的方式提升行业治理整体效果。精准普法工作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普法内容应当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被侵害具有直接关联性;

  (二)普法对象应当逐步实现全覆盖;

  (三)普法目标应当聚焦预防机制的制度完善;

  (四)应当建立验证精准普法效果的指标体系;

  (五)应当区别于教育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等职能部门的普法。

  第八十六条【精准普法的分级管理】精准普法是系统性工作,应当分级分层,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预防罪错和被侵害的普法;

  (二)重点群体预防普法;

  (三)社区精准普法;

  (四)其他与检察职能相关的内容。

  检察人员可以依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推进精准普法工作。

  第八十七条【效果评估】检察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精准预防的效果评估:

  (一)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纠正情况;

  (二)相关行业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三)行政机关执法机制完善情况;

  (四)相关行业的行业专业机制运行情况;

  (五)相关行业的合规方案落实情况;

  (六)监督运行及跟踪机制完善情况;

  (七)行业治理验证溯源机制完善情况;

  (八)其他事项的评估。

  
第五节 个案验证


  第八十八条【个案数据搜集】检察人员应当在司法社工等专业主体的协助下,在“四检合一”案件化办理前、办理期间、办理后,分阶段汇总分析刑事案件变化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检察人员应当督促司法社工等专业主体在个案社会调查阶段,重点针对引发刑事案件的原因进行精准预防数据搜集;在个案总结阶段,重点针对引发刑事案件原因的改进情况进行精准预防数据搜集。

  第八十九条【验证机制】检察人员应当在司法社工等专业主体的协助下,在“四检合一”案件化办理前、办理期间、办理后,对数据开展分析比较,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个案验证和效果评估:

  (一)精准预防事项对应的刑事案件数量的同比、环比变化情况;

  (二)精准预防事项对应的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未成年人人数、次数的同比、环比变化情况;

  (三)精准预防事项对应的刑事案件数量占同期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总数比例的同比、环比变化情况;

  (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占同期刑事案件总数比例的同比、环比变化情况;

  (五)其他可以验证精准预防效果的相关数据。

  第九十条【结果运用】检察人员根据验证机制,对于达到预期效果的,应当将相应数据及时反馈给相关的上游部门。

  对于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应当与上游部门共同分析排查问题,完善精准预防计划,精准开展相关预防工作。

  第九十一条【循环溯源验证】检察人员应当在司法社工等专业主体的协助下,对精准预防工作进行长期效果评估验证。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借助协作机制,对存在的问题,按照“四检合一”案件化办理方式,持续开展精准预防改进工作。

  
第六节 精准预防质效评价体系


  第九十二条【精准预防质效评价体系】市检察院对各基层检察院精准预防开展质效进行年度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基层检察院年度考核。

  精准预防效果评价体系主要由一案双查率、类案总结率、三检开展率、制度完善率、个案验证率、行业治理效果度、综合治理效果度等指标构成。

  第九十三条【一案双查率】对检察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全面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情况进行核实。以一案双查的案件数为分子,办理的刑事案件数为分母,核算一案双查率。

  第九十四条【类案总结率】对检察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全面落实类案总结情况进行核实。以各基层检察院按照类案总结要求完成相关线索积累、行业调查、法律研判、确定精准预防点、制定精准预防计划、一体化办理计划等类案总结分析工作的行业领域作为分子,以全市类案总结分析工作的行业领域为分母,核算类案总结率。

  第九十五条【三检开展率】对检察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全面落实案件化办理机制进行核实。以各基层检察院未检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数作为分子,以刑事案件数为分母,核算三检开展率。

  三检开展率分为三检开展率(立案)和三检开展率(结案)两项,分别以立案数和结案数统计。

  第九十六条【制度完善率】对检察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全面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完善情况进行核实。以各基层检察院经过职能协作、参与综合治理、专业引领、行业合规治理等并完成制度建设构建精准预防运行机制的行业领域数作为分子,以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完善领域数为分母,核算制度完善率。

  第九十七条【个案验证率】对检察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全面开展个案验证情况进行核实。以各基层检察院开展个案验证领域数作为分子,以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个案验证领域数为分母,核算个案验证率。

  第九十八条【行业治理效果度】从以下维度针对各基层检察院行业性精准预防开展效果进行评估:

  (一)相关行业的制度性规范文件的制定、复制推广情况;

  (二)相应行业引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同比、环比变化情况;

  (三)相应行业引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及侵害未成年人人次数同比、环比变化情况;

  (四)相应行业引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占全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比例同比、环比变化情况;

  (五)其他可以反映行业治理成效的内容。

  第九十九条【综合治理效果度】各基层检察院应当立足刑事案件,以预防未成年人罪错和被侵害为目标,按照精准预防要求逐步开展全行业的治理,注重实效。整体成效从以下维度进行效果评估:

  (一)精准预防的同比开展情况;

  (二)按照精准预防要求完成行业治理持续运行的数量;

  (三)按照精准预防要求达到行业治理持续运行的效果;

  (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对全部刑事案件的同比、环比、占比的变化情况;

  (五)相关工作机制得到社会各界认可、复制推广的情况;

  (六)其他可以反映综合治理的情况。

  
第四章 精准预防融入上游五大保护


  
第一节 聚焦困境未成年人救助融入政府保护


  第一百条【涉案困境未成年人保护】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应当审查涉案未成年人是否属于困境未成年人。属于困境未成年人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发现因困境未成年人保护问题致使未成年人涉案的,应当及时将个案情况反馈给民政等主管职能部门。

  第一百零一条【困境未成年人个案干预】检察人员对在案件中或开展精准预防工作中发现的下列困境未成年人,应当指派司法社工进行专业干预:

  (一)符合一般困境专业干预条件的;

  (二)符合安全困境专业干预条件的;

  (三)符合孤儿困境专业干预条件的;

  (四)符合自身困境专业干预条件的;

  (五)符合家庭困境专业干预条件的;

  (六)符合临时困境专业干预条件的;

  (七)其他情形需要干预的。

  第一百零二条【困境未成年人个案协作】开展困境未成年人专业干预,检察人员应当与公安、民政、妇联、团委等部门协作,以督促不替代的方式,帮助困境未成年人消除困境、融入社区。

  第一百零三条【个案管理人】困境未成年人专业干预,应当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组建专业介入小组,指定个案管理人。

  涉案困境未成年人的个案管理人一般由司法社工担任,纳入精准帮教或精准保护,其余困境未成年人的个案管理人一般由社区儿童主任、社区工作人员或其他专业主体担任。

  第一百零四条【个案干预内容】检察人员应当督促司法社工对困境未成年人围绕以下主线开展专业干预工作:

  (一)围绕个人、家庭、社会等层面的困境因素,链接相应资源,逐步消除困境因素,帮助困境未成年人脱离困境;

  (二)围绕困境未成年人内生成长需要,逐步赋能涉案未成年人,帮助其实现健康成长。

  第一百零五条【个案干预实施】检察人员应当督促司法社工对困境未成年人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专业信任关系。将建立专业信任关系作为介入的基础,同时纳入日常评估的内容。

  (二)个案前期准备。完成对困境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心理测评、面谈印象收集、需求评估、困境分类等工作。

  (三)查找精准干预点并制定精准干预计划。围绕干预对象困境改善、降低困境风险的目标,确定精准干预点、制定精准干预计划。

  (四)计划实施。按照每二周一次的频率落实干预计划,定期反馈计划落实情况,期间可以根据客观情况和个案需求进行调整完善。

  第一百零六条【监护评估考察】检察人员对于涉案未成年人存在安全困境的,应当对监护人监护缺失致使涉案未成年人陷入困境从而引发刑事涉案的情形,协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监护评估、考察工作。

  检察人员可以委托司法社工协助相关部门共同对涉案未成年人监护人开展监护评估、考察,对监护人的监护意识和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对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况进行跟进。

  对监护人存在拒绝监护评估和考察,或虽接受但经干预后仍无法消除未成年人严重人身安全危险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民政部门启动监护权撤销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个案干预效果评估】检察人员对于委托司法社工对涉案困境未成年人开展干预的,应当从以下情形评估干预效果:

  (一)精准干预点和干预计划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困境未成年人自身改变和环境改变情况;

  (三)困境未成年人回归社区、家庭、学校情况;

  (四)司法社工、督导社工、帮教专家履职情况;

  (五)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况。

  第一百零八条【类案预防】检察人员应当督促司法社工在对个案困境未成年人开展专业干预的过程中,聚焦困境未成年人类案预防,注意收集记录有关政府保护不足的情形和相关数据,通过分类分析等方式,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参与相关问题的应对措施制度建设,并在后续个案干预中持续予以验证。

  第一百零九条【政府保护】检察人员应当在办案中运用精准预防一体化办案机制,立足刑事办案,将司法保护融入政府保护,重点关注在以下领域存在的致使未成年人涉案的原因:

  (一)困境未成年人保护类案机制;

  (二)临时监护类案机制;

  (三)长期监护类案机制;

  (四)校园周边安全和交通秩序类案机制;

  (五)其他有关政府保护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条【类案分析】检察人员应当将办案中发现的前述问题,定期汇总整理,及时通报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民政等主管职能部门。

  第一百一十一条【监督溯源】检察人员发现相关职能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保护运行机制存在个案履职不当或保护机制存在相应问题的,应当按照精准预防流程,采取“四检合一”案件化办理方式,推动民政等职能部门完善困境未成年人的个案保护和保护机制的完善。

  检察人员在困境未成年人保护精准预防工作中,应当按照确定精准预防点、制定精准预防计划、计划落实、效果评估、制度建设、验证再溯源等精准预防流程,开展精准预防办案,实现困境未成年人保护精准预防的目标。

  第一百一十二条【类案协同机制】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对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存在普遍共性问题,应当向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采取多种方式,与民政等职能部门构建协作机制,共同完善保护机制。

  第一百一十三条【验证再溯源】检察人员应当对相关部门完善困境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措施,通过个案办理予以验证核实,并视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一)工作机制有明显成效的,将相关运行情况反馈给对应的职能部门,继续完善相关机制;

  (二)工作机制改善不明显的,将相关运行情况反馈给对应的职能部门,协助排查相关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三)通过组织联席会议方式共同分析问题完善机制;

  (四)对于发现的新问题,及时溯源反馈给相关部门;

  (五)其他有利于完善工作机制的工作。

  长期开展对于困境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溯源、验证,持续推动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第一百一十四条【政府保护的其他领域】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注重和未成年人政府保护各职能部门的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按照精准预防的要求,全面融入政府保护。

  
第二节 聚焦网络侵害、网络沉迷融入网络保护


  第一百一十五条【网络侵害】检察人员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网络侵害:

  (一)以通过网络童星招募、交友等名义骗取未成年人暴露自己身体等形式隔空猥亵的;

  (二)通过网络将未成年人约至线下侵害的;

  (三)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诈骗、敲诈的;

  (四)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的;

  (五)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六)死亡游戏、诱导自杀自残等其他网络侵害情形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网络沉迷】检察人员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以下情形,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学习并有引发刑事案件或被侵害风险的,应当认定为网络沉迷:

  (一)沉迷网络游戏超过六个月;

  (二)沉迷上网超过六个月;

  (三)其他严重的涉网沉迷。

  第一百一十七条【个案转介及分类】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网络侵害、网络沉迷的,应当及时督促司法社工按照网络侵害、网络沉迷的类型进行专业干预。

  第一百一十八条【评估分类】检察人员对于网络侵害、网络沉迷的未成年人,应当督促司法社工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分类评估:

  (一)身体侵害类,被猥亵、强奸等;

  (二)精神侵害类,死亡游戏、诱导自杀自残、网络欺凌等;

  (三)财物侵害类,被诈骗、敲诈勒索等;

  (四)自身偏差类,网络沉迷、网络赌博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分级评估】检察人员对于网络侵害、网络沉迷的未成年人,应当督促司法社工进行侵害沉迷程度评估,按照以下情形分级:

  (一)严重后果,网络侵害、网络沉迷行为造成未成年人生活习惯发生重大变化,行为习惯、家庭氛围、学校环境等给未成年人造成明显的困难,存在自杀自残风险的;

  (二)相对严重后果,网络侵害、网络沉迷行为造成未成年人生活习惯发生比较明显的改变,行为习惯、家庭氛围、学校环境等给未成年人造成相对明显困难的;

  (三)一般后果,网络侵害、网络沉迷行为未造成未成年人生活习惯发生比较明显的变化,行为习惯、家庭氛围、学校环境等未给未成年人造成明显困难的。

  第一百二十条【评估范围】检察人员应当督促司法社工从以下维度开展前期评估工作:

  (一)网络侵害、网络沉迷情形;

  (二)个人网络素养情况、成长经历、被侵害或沉迷的程度以及保护需求;

  (三)家庭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保护需求;

  (四)学校、社会经历及相关层面存在的保护需求。

  第一百二十一条【个案干预实施】检察人员应当督促司法社工对存在网络侵害、网络沉迷的涉案未成年人开展以下个案干预:

  (一)个案前期准备。完成对存在网络侵害沉迷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心理测评、面谈印象收集、需求评估等工作。

  (二)查找精准干预点并制定精准干预计划。围绕干预对象提升网络素养、降低被侵害风险为目标,确定精准干预点、制定干预计划。

  (三)计划实施。按照每二周一次的周期落实干预计划,定期反馈计划落实情况,期间可以根据客观情况和个案需求进行调整。

  第一百二十二条【个案干预效果评估】检察人员应当督促司法社工在介入干预全过程将对干预对象的链接度、参与度、改变情况、潜在风险等作为日常评估的内容,从以下情形评估干预效果:

  (一)精准干预点和干预计划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未成年人使用网络习惯、网络环境改变情况;

  (三)未成年人回归社区、家庭、学校情况;

  (四)司法社工、督导社工、帮教专家履职情况;

  (五)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况。

  第一百二十三条【个案干预结案】检察人员应当督促司法社工对经过干预达到预期目标的个案及时申请结案,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结案工作:

  (一)精准干预点和干预计划实施情况、未成年人改变情况;

  (二)总结个案干预的亮点;

  (三)总结个案干预的不足;

  (四)其他需要总结的内容。

  第一百二十四条【类案预防】检察人员应当督促司法社工在未成年人网络侵害、网络沉迷个案干预中,注意收集记录有关网络保护不足的情形和相关数据,通过分类分析等方式向相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参与相关问题的共建完善,并在后续个案干预中予以验证。

  第一百二十五条【网络保护溯源】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应当根据精准预防一体化办案机制,立足刑事案件办理,聚焦网络侵害、网络沉迷类案预防,把司法保护融入网络保护中,注重审查是否存在如下致使未成年人涉案的情况:

  (一)网络信息处理者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私密信息的情况;

  (二)网络产品和服务者违反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

  (三)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违法经营的情况;

  (四)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违法经营的情况;

  (五)网络欺凌的情况;

  (六)家庭、学校预防沉迷网络存在的问题;

  (七)网络保护领域存在的其他问题。

  检察人员应当督促司法社工在开展精准帮教、精准保护中协助收集上述情况。

  第一百二十六条【类案分析】检察人员应当将在办案中发现的网络信息处理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存在的违法行为定期汇总整理,并通报给相关管理机关。

  第一百二十七条【管辖】对于不属于本地区相关职能部门管辖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相关线索依法移交给有管辖权职能部门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处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网络保护精准预防】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发现相关部门对网络信息处理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个案监管不到位或监管机制存在相应问题的,应当按照精准预防流程,按照“四检合一”案件化办理,推动相关部门依法监管并完善监管机制。

  第一百二十九条【验证再溯源】检察人员应当对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网络保护有关部门完善网络保护工作机制的措施,通过个案办理予以验证核实,并及时反馈相关职能部门,持续推动网络保护相关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第三节 聚焦社会成长环境治理和临界预防融入社会保护


  第一百三十条【社会成长环境治理】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应当聚焦未成年人社会成长环境治理,注重审查是否存在以下致使未成年人涉案的情形,把司法保护融入社会保护:

  (一)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含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而未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的;

  (二)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安全警报系统未依法设置或运行的;

  (四)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未依法经营的;

  (五)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娱乐等场所未依法经营的;

  (六)烟、酒、彩票销售网点未依法经营的;

  (七)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未依法经营的;

  (八)相关组织或者个人、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招录未成年人的;

  (九)相关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

  (十)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违反入职查询、录用等规定的;

  (十一)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问题。

  检察人员应当督促司法社工在开展精准帮教、精准保护中协助发现上述情形。

  第一百三十一条【不良环境个案溯源】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对相关不良环境致使未成年人涉案的,应当将相应情况反馈给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主管职能部门。

  第一百三十二条【类案分析】检察人员应当将办案中发现的前述问题,定期汇总整理,向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通报给相关主管职能部门。

  第一百三十三条【监督溯源治理】检察人员发现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对个案监管不到位和监管机制存在相应问题的,应当按照精准预防流程,采取“四检合一”案件化办理,推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完善未成年人社会成长环境监管机制。

  检察人员开展未成年人不良社会成长环境预防治理工作,应当按照确定精准预防点、制定精准预防计划、计划落实、效果评估、制度建设、验证再溯源的精准预防流程,开展精准预防办案,实现精准预防的目标。

  第一百三十四条【验证再溯源】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应当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完善未成年人不良成长环境监管预防的措施,在个案办理中予以验证核实,并及时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持续推动未成年人社会成长环境不断改善。

  第一百三十五条【临界预防】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将以下情形的未成年人纳入临界预防范围:

  (一)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

  (二)实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行为的;

  (三)实施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个案转介】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发现需要开展临界预防的,应当及时督促司法社工开展临界预防干预。

  第一百三十七条【分级评估、分级干预】检察人员对于临界未成年人,应当督促司法社工进行分级评估,根据风险等级,分级开展临界预防。

  第一百三十八条【临界预防实施】检察人员应当督促司法社工对临界未成年人开展以下工作:

  (一)前期准备。完成对临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心理测评、面谈印象收集、需求评估等工作。

  (二)查找精准干预点并制定精准干预计划。围绕临界预防教育矫治的目标,确定精准干预点、制定干预计划。

  (三)计划实施。按照每二周一次的周期落实干预计划,定期反馈计划落实情况,期间可以根据客观情况和个案需求进行调整。

  第一百三十九条【个案干预效果评估】检察人员应当督促司法社工在介入干预全过程将对干预对象的链接度、参与度、改变情况、潜在风险等作为日常评估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精准干预点和干预计划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临界未成年人自身改变和环境改变情况;

  (三)临界未成年人回归社区、家庭、学校情况;

  (四)司法社工、督导社工、帮教专家履职情况;

  (五)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况。

  
第四节 聚焦校园安全、校园欺凌融入学校保护


  第一百四十条【学校保护审查】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应当运用精准预防一体化办案机制,聚焦校园欺凌等校园安全问题注重审查是否存在如下致使未成年人涉案或被侵害的原因,把司法保护融入学校保护:

  (一)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对未成年人体罚的;

  (二)义务教育保障不到位的;

  (三)困境未成年人学生未建档、关爱缺失的;

  (四)学生心理健康、青春期教育缺失的;

  (五)校园欺凌防控工作制度运行缺失的;

  (六)学校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缺失的;

  (七)其他学校保护工作机制运行缺失的。

  检察人员应当督促司法社工在开展精准帮教、精准保护中协助发现上述情形。

  第一百四十一条【校园欺凌定义】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二条【转介及分级】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发现存在校园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督促司法社工等专业干预力量开展校园欺凌个案干预。

  检察人员应督促司法社工对校园欺凌进行分级评估,根据风险等级,分级开展校园欺凌治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干预对象】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发现存在校园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督促司法社工等专业干预力量,将校园欺凌的干预对象分为欺凌者、被欺凌者、旁观者,按照以下不同侧重进行干预:

  (一)欺凌者注重其实施的原因、行为偏差的调整;

  (二)被欺凌者注重提升预防校园欺凌的应对能力;

  (三)旁观者注重共同预防校园欺凌的意识培养提升。

  第一百四十四条【分阶段干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发现存在校园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督促司法社工等专业干预力量对校园欺凌个案开展专业干预。干预分成以下几个阶段:

  (一)个案前期准备。完成对个案的社会调查、心理测评、面谈印象收集、需求评估等工作。

  (二)查找精准干预点并制定精准干预计划。围绕干预对象回归学校正常学生生活、降低再次涉及校园欺凌为目标,确定精准干预点、制定干预计划。

  (三)计划实施。按照每二周一次的周期落实干预计划,定期反馈计划落实情况,期间可以根据客观情况和个案需求进行调整。

  第一百四十五条【个案干预效果评估】检察人员应当督促司法社工在介入干预全过程将对干预对象的链接度、参与度、改变情况、潜在风险等作为日常评估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精准干预点和干预计划实施情况、改变情况;

  (二)校园欺凌未成年人自身改变和环境改变情况;

  (三)校园欺凌未成年人回归社区、家庭、学校情况;

  (四)司法社工、督导社工、帮教专家履职情况;

  (五)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况。

  第一百四十六条【类案预防】检察人员应当督促司法社工在校园欺凌个案干预中,注意收集记录有关学校保护不足的情形和相关数据,通过分类分析等方式,向相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参与相关问题的共建完善,并在后续个案干预中予以验证。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督溯源】检察人员发现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学校监管不到位和监管机制存在问题的,应当按照精准预防流程,采取“四检合一”案件化方式办理,推动相关部门完善监管工作。

  第一百四十八条【验证再溯源】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应当对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管理等职能部门完善学校保护工作机制的措施,在案件办理中持续予以验证核实,及时将验证情况反馈给相关部门,持续推动相关部门对学校监管的机制不断完善。

  
第五节 聚焦家庭教育指导和反家暴融入家庭保护


  第一百四十九条【家庭保护审查】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应当根据精准预防一体化办案机制,聚焦家庭教育指导和反家暴,注重审查是否存在如下致使未成年人涉案或被侵害的原因,将司法保护融入家庭保护:

  (一)家庭监护缺失;

  (二)家庭监护侵害;

  (三)家庭教育安全预防措施不足;

  (四)家庭教育和监护照护存在的其他问题。

  检察人员应当督促司法社工在开展精准帮教、精准保护中协助发现上述情形。

  第一百五十条【家庭教育审查】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注重审查家庭教育是否存在如下致使未成年人涉案或被侵害的原因:

  (一)未向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的;

  (二)未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的;

  (三)未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的;

  (四)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

  (五)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六)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的;

  (七)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的;

  (八)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的;

  (九)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的;

  (十)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

  (十一)其他未尽监护职责的。

  第一百五十一条【家庭教育指导分级】检察人员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需要确定家庭教育指导分级,按照个性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原则协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指导可分为以下几个级别:

  (一)常规家庭教育指导。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常见监护问题,开展普及性家庭教育指导。

  (二)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针对具有一定监护风险的家庭,开展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

  (三)重点家庭教育指导。针对监护风险较大的家庭,开展重点家庭教育指导。

  (四)强制家庭教育指导。针对存在明显监护缺失、不当监护行为致使未成年人涉罪或被侵害的家庭可以开展监护考察,强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第一百五十二条【个案评估】检察人员应当联动司法社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个案评估,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成年人自身相关行为;

  (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心理状态等情况;

  (三)监护人是否存在宽松放任、忽视冷漠、专制打骂等监护状况;

  (四)未成年人及其亲属对家庭教育的需求;

  (五)其他开展家庭教育的情况。

  第一百五十三条【个性化课程体系】家庭教育指导课程一般包括监护法律、认知调整、情绪控制、教养模式、家庭关系、创伤疏导等内容。

  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应当根据不同个案需要,设置必修课、选修课、兴趣课等方式,制定一人一策个性化的家庭教育指导课程体系,并在实施过程中持续完善调整。

  第一百五十四条【家庭教育指导计划】检察人员应当联动司法社工,对家庭教育指导个案开展综合分析评估,制定家庭教育指导计划。家庭教育指导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教育指导的分级、具体课程及课时安排;

  (二)家庭教育指导需要参与协同联动的主体;

  (三)家庭教育指导的地点和形式;

  (四)家庭教育指导的目标及风险预案、效果评估体系;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一百五十五条【家庭教育指导实施】检察人员应当督促司法社工作为家庭教育指导的个案管理人,协同各方主体,借助各方资源实施家庭教育指导。

  司法社工作为家庭教育指导的个案管理人的,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计划实施进度按照每二周至少一次的频率及时反馈给检察机关、妇联、关工委相应负责人员。

  第一百五十六条【强制家庭教育指导】检察人员对涉案未成年人,应当审查其监护人是否存在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或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对有必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一百五十七条【文书宣告】检察人员需要开展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可以制发、送达、宣告《督促监护令》,要求涉案家庭定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升家庭监护能力。

  第一百五十八条【家庭教育指导效果评估】司法社工作为家庭教育指导的个案管理人的,应当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当达到预期目标或者遇到无法开展情形时,应当出具结案效果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围绕计划开展的工作;

  (二)效果评估方法及效果评估结果;

  (三)取得成效、存在的问题不足以及相应建议;

  (四)其他能够体现效果的内容。

  必要时可以邀请专业的第三方开展效果评估。

  第一百五十九条【家庭教育指导跟踪反馈】司法社工作为家庭教育指导的个案管理人的,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完成后,应当定期跟踪,强化效果。

  第一百六十条【家庭暴力识别和分级】检察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应当核实未成年人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是否存在以下家暴行为:

  (一)采取工具、拳脚等方式殴打;

  (二)长期吼骂;

  (三)未保障基本的饮食;

  (四)未保障基本的住宿;

  (五)其他家暴、虐待行为。

  检察人员对未成年人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存在的家暴行为,应当进行分级认定及干预。

  对正在发生的严重家庭暴力,检察人员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临时监护、申请人身保护令等必要措施,确保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对非紧急家庭暴力,检察人员应当指导司法社工开展家庭暴力专业干预。

  第一百六十一条【家庭保护个案溯源】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发现监护缺失或监护侵害致使未成年人涉案的,除依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外,应当将相应情况反馈给居委会、街道、公安、民政、妇联、团委等相关部门。

  第一百六十二条【家庭保护类案分析】检察人员应当将办案中发现的前述问题,定期汇总整理,并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第一百六十三条【监督溯源】检察人员发现街道、社区、公安、民政、妇联、团委等职能部门的家庭监护监管存在问题的,应当按照精准预防流程,采取“四检合一”的方式一体化办理,推动相关部门完善监管机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验证再溯源】检察人员应当在办案中对街道、社区、公安、民政、妇联、团委等职能部门完善家庭保护工作机制的相应措施,持续予以验证核实,及时将验证情况反馈给相关部门,持续推动相关部门对家庭保护监管机制不断完善。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百六十五条【生效和解释】本规范自发布之日生效。本规范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并解释。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涉案困境未成年人专业干预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提升深圳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专业性,立足司法保护溯源政府保护,进一步发挥司法社工的专业优势,加强对检察办案中困境未成年人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深圳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指引(试行)》等规定,结合深圳市涉案困境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目标】检察官指导、支持司法社工,为案件中的困境未成年人提供专业服务,开展精准干预,减轻困境对其身心的不良影响,系统、规范地帮助困境未成年人摆脱困境,全面修复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会关系,恢复并改善其成长进程。困境未成年人精准干预的基本目标、中级目标、高级目标是:

  (一)基本目标,困境未成年人摆脱困境的持续侵害;

  (二)中级目标,未成年人对困境有一定识别、预防、应对的能力,拥有自我调适、自我学习、自我发展的能力;

  (三)高级目标,未成年人个人成长明显,家庭功能持续改善并提升,有明确的目标,并为此持续努力。

  通过开展精准干预,尽力确保实现基本目标,争取实现中级目标,努力实现高级目标。

  第三条【困境未成年人定义及类型】困境未成年人指由于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孤儿、自身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困境未成年人、安全困境未成年人和临时困境未成年人五种类型: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二)自身困境未成年人,指因自身残疾、疾病等原因导致康复、教育、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发生困难的未成年人;

  (三)家庭困境未成年人,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发生困难的未成年人,以及因父母失踪、被羁押等原因导致事实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

  (四)安全困境未成年人,指因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当或监护侵害而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情形,而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未成年人;

  (五)临时困境未成年人,指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而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涉案困境未成年人,指涉罪未成年人、被侵害未成年人以及检察办案中涉及存在前款情形的未成年人。

  第四条【基本路径】检察人员指导、支持司法社工,对困境未成年人开展个案管理。根据困境未成年人的需要,积极与心理咨询师、驻校社工、社区社工、儿童主任等多方力量联动协作,引入并使用民政、公安、卫生健康、教育、社区、法律援助等资源,整合各方专业优势,最大可能性实现困境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

  按照赋能家庭、回归社区的原则,联动困境个案所在的街道、社区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共同开展脱离困境帮扶工作。

  第五条【儿童权利优先原则】司法社工在协助检察人员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精准干预工作中,应当以未成年人为中心,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贯彻儿童权利优先原则。

  第六条【内生成长原则】司法社工在协助检察人员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精准干预工作中,应当始终关注、支持未成年人自身和家庭的内生成长,合理开展干预工作,避免提供超出必要范围的外部支持。

  第七条【个案参与原则】司法社工在协助检察人员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精准干预工作中,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人及其亲属的意见和选择。

  司法社工应当提升介入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以帮助困境改善、恢复正常生活为目标,充分评估、发掘困境未成年人和家庭的需求和资源,不断提升精准干预的成效。

  第八条【聚焦家庭原则】司法社工在协助检察人员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精准干预工作中,应当坚持着眼于孩子,着手于父母,以孩子为中心,以赋能家庭为切入点,注重对家长的服务,聚焦家庭功能改善,提升、改善家庭整体的保护能力,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核心支持和保护。

  第九条【分类干预原则】司法社工在协助检察人员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精准干预工作中,应当根据不同的困境情况,制定不同方案,依据困境未成年人的个别化需求分类开展精准干预,不断提升精准干预的综合成效。

  第十条【全面保护原则】司法社工在协助检察人员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精准干预工作中,应当从其个人、家庭关系、学校关系、社会关系多个维度入手开展精准干预工作,为困境未成年人困境改善、恢复正常生活提供创造全方位条件和保障。

  第十一条【系统保护原则】司法社工在协助检察人员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精准干预工作中,应当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街道、社区、儿童督导、儿童主任等其他保护主体协同,分别开展调查评估、监护指导、家庭教育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系统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非标签化和保密原则】司法社工在协助检察人员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精准干预工作中,应当在关注困境造成的现实与风险的同时,注意避免对困境未成年人形成困境标签。应当将知悉人员范围控制在必要的最小范围内,督促参与介入人员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家庭信息、隐私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章 社会支持体系衔接及一般要求


  第十三条【受理委托】社工机构收到检察机关委托要求派员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精准干预工作的,应当立即指派专业司法社工,按本指引提供专业服务,并要求委托方在二日内完善相关书面委托手续。

  第十四条【日常响应机制】司法社工在对困境未成年人干预期间,应当结合精准帮教、精准保护的要求,每二周一次向督导社工、指导专家、检察人员报告困境改善进展。

  第十五条【重要节点响应机制】司法社工对于确定精准干预点、制定干预计划、干预效果评估等重要干预节点的报告,应当呈报督导社工和指导专家审核后,向检察人员报告。督导社工、指导专家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检察人员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给出反馈。

  第十六条【困境类型评估】司法社工在接案后,应当首先收集服务对象相关信息并根据本指引第三条判断其困境类型,优先判断其是否存在安全风险。对存在安全困境的未成年人,司法社工应当首先依据本指引相关规定,判断服务对象是否存在较高安全风险并及时进行安全风险干预。

  第十七条【困境风险评估】司法社工应当综合服务对象困境类型、困境适应情况、家庭支持功能、社会支持系统等情况提出服务对象困境风险评估意见。

  司法社工应当将服务对象的困境风险评估,结合日常响应和节点响应至少每二周评估一次,贯穿干预全流程。

  第十八条【精准干预点】司法社工在困境干预介入工作一个月内,应当完成困境社会调查、心理诊断、面谈印象收集等前期干预工作。

  司法社工根据服务对象和家庭的具体情况,围绕服务对象困境改善、降低困境风险为目标,兼顾服务对象自我调适能力提升和全面关系改善的需要,确定精准干预点,形成相关文书提交督导社工、指导专家、检察人员审核。

  因为特殊情况无法在一个月内完成的,司法社工应当提出申请,经督导社工和检察人员同意,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十九条【精准干预计划】司法社工应当围绕精准干预目标,以精准干预点为核心,按照可操作可落地的基本要求,以每二周一次为周期,根据个案需求制定精准干预计划,评估需要介入干预的期限。

  在落实计划中,司法社工可以根据实际落实情况,调整精准干预计划和干预期限,但应当说明理由,并报请督导社工和检察人员同意。

  第二十条【协作机制】司法社工在干预中对存在的问题需要督导社工、检察人员支持的,可以将存在的问题和基本思路整理后提起相应的请求。督导社工一般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回应,检察人员一般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回应。

  督导社工和检察人员在干预中对存在的问题需要指导专家支持的,可以向指导专家提出请求,指导专家一般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回应。

  督导社工、指导专家和检察人员在干预过程中对干预工作有具体指导意见的,可以向司法社工提出并要求司法社工反馈。

  督导社工针对司法社工日常干预工作报告提出具体指导意见的,司法社工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回应。指导专家或检察人员针对司法社工的日常干预工作报告提出具体指导意见的,司法社工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督导社工审核后回应。

  第二十一条【报告事项】司法社工在干预过程中,发现服务对象存在可能伤害自己、侵害他人或者被他人侵害情形或其他司法社工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八小时内连同司法社工意见向督导社工、指导专家、检察人员报告,并启动实时协同联动的紧急事项处理机制。

  司法社工对服务对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报告。

  第二十二条【线索收集】司法社工在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家庭进行社会调查及干预实施的过程中,发现相关未成年人保护主体部门存在失职、未正确履职情况的,应当将相关线索进行整理并向检察人员汇报。

  第二十三条【干预中止】对于服务对象出现明确拒绝干预帮助,迁往异地工作生活等链接困难、无法正常开展干预工作情形的,司法社工可以经督导社工审核后,向检察人员申请中止干预。

  干预中止原因消除的,检察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司法社工。干预条件存在恢复可能性的,司法社工应当及时介入。司法社工介入后,建立信任链接,具备正常开展干预条件的,应当及时申请恢复干预。

  中止超过三个月或没有继续开展干预工作可能的,司法社工可以经督导社工审核后,向检察人员申请异常结案。

  第二十四条【干预结案】司法社工围绕精准干预点、精准干预计划、干预工作进度情况,经评估服务对象困境已经改善,或困境风险已经基本消除,可以提出结案申请。

  第二十五条【工作评价】司法社工对申请结案的干预工作,应当及时进行个案总结,列明是否完成基础工作、提交基础材料、查找精准干预点、制定干预计划、进行干预效果评估及其他工作的服务。

  督导社工和指导专家应当就个案办理中司法社工的工作量、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作出客观评价,并简要说明理由。

  
第三章 干预准备


  
第一节 建立专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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