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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妇女联合会
关于印发《关于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妇〔2022〕2号

  

各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妇联:

  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重要论述,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落地落实,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妇女联合会研究会商,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现将制定的《实施意见》(试行)下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月17日

  

关于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推动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优化未成年人家庭成长环境,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家庭教育指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职不当、不力等情形,依法责令、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一定时间的家庭教育辅导,督促和引导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条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一)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二)被监护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他人犯罪行为侵害的;

  (四)不积极协助、配合做好涉案未成年人的考察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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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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