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助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通知
浙高法〔2018〕80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为公正高效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助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现就我省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起诉条件,统一收费标准
1.严格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第五百一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严格审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起诉条件,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或者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及时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及时裁定驳回起诉。
2.统一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属于财产案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免交、减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一般不予准许。二审发现一审法院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的,仍应按照财产案件通知当事人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二、提高审判效率,加快审判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