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永州市候鸟保护若干规定》已由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2日通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21日
永州市候鸟保护若干规定
(2024年10月22日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候鸟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候鸟保护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候鸟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保护规划,明确部门职责,建立综合协调机制,为候鸟保护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候鸟及其迁飞通道、栖息地保护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教育、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候鸟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辖区内候鸟保护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