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七届〕第二十二号)
《西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已经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19日
西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2024年6月21日西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7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运营维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集约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并满足人员运行管理和维护需求,由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组成的地下空间体,包括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
本条例所称附属设施,是指为保障管廊本体、内部环境、管线运行和人员安全,配套建设的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给排水和标识等设施。
第三条 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安全运行、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管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决定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管廊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管廊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文化旅游广电、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相关工作。
第五条 管廊建设采用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等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管廊运营。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管廊及管线等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征询相关管理部门、管线单位、行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管线单位应当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经批准的管廊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八条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排水防涝、文物保护、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管廊布局、管线种类、三维控制线、重要节点控制要求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和安全,预留和控制地下空间。
第九条 各类市政公用管线专项规划应当与管廊专项规划相衔接。
已建成管廊的区域,新建管线和改建、迁改既有管线的,应当按照管廊专项规划全部入廊;其他既有管线,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安排,按照管廊专项规划逐步入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