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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三门峡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三门峡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于2024年8月27日三门峡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16日


  
三门峡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2024年8月27日三门峡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服务设施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老年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和规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的公益服务组成,满足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就近便利,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引导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定期探访高龄、独居、特殊困难等居家老年人,了解辖区内老年人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满足辖区内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疗保障、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第六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义务。需要由社会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家庭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数量,承担相应费用。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开展养老、敬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推进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服务设施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结合老年人口比例和分布情况,编制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相关的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到详细规划。

  现有详细规划未明确或者不能满足有关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作为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条 新建城镇居住区应当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满一百户的城镇居住区,可以就近统筹多个居住区配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配置不达标的,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新建、购置、置换、改建等方式统筹配置。配套建设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于建筑物低层,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并设置独立的出入口,配备室外活动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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