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2019年8月8日乌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批准《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综合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规范的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是: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综合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部门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确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综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统筹协调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综合管理相关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本辖区城市综合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八条  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法规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法治意识,提升公民文明素养,营造良好的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环境。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城市综合管理相关规定,并有权对城市综合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监督、举报途径,为公众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部门间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和结案反馈等协同配合机制。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开展城市综合管理专项行动,查处跨区域及重大复杂案件。

  第十二条 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综合管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二)城市市政道路、公用设施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四)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违法行为;

  (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未经备案的食品摊贩经营销售食品,以及回收贩卖药品等违法行为;

  (六)城市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违法行为;

  (七)城市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在河道违规取土、私搭乱建侵占城市河道等违法行为;

  (八)城市殡葬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或者住宅小区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吹奏丧事鼓乐、焚烧祭品、抛撒冥纸等违法行为。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确需由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综合管理,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调整确定,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名义,在本辖区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综合管理实行日常巡查制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划定城市综合管理网格单元区域、明确区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在政府网站、责任区范围内明显位置公示。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交通、市政工程管线、城市公共空间环境设施、绿地系统、排水防涝、商业网点等专项规划。

  第十六条  城市临街建(构)筑物的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传统文化要求、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遮阳篷、遮雨篷、空调外机等附属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市貌规划和城市综合管理要求。

  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有安全隐患的,其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清洗、维护;附着于街路两侧建(构)筑物上的电力、通讯等设施及管线,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隐蔽设置。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到微信
微信“扫一扫”二维码,即可分享链接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