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白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已经白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8月29日审议通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3日
白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24年8月29日白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设计
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 运行和维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因地制宜、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本条例相关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营管理。